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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4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和方便群眾的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管理機制。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各職能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並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和道路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滿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需要。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建設、農業、安全生產監管、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單位有義務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傳,刊登、播放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公告和通告。

每年5月是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月。第七條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指定內部交通安全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內部道路交通安全規章制度,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建立健全機動車使用、保養、維修和檢查制度,落實單位內部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和獎懲制度。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誌願服務活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第壹節機動車總則第九條新購機動車應當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行駛證。機動車應當按照登記時的使用性質使用。第十條機動車號牌應當在公共場所由計算機自動選號。第十壹條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

未按照前款規定備案,導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告知相關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的通信地址、電話和電子郵箱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更換發動機或者車身(車架)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更換發動機時,只能更換相同功率或排量的發動機,更換車身(車架)時,只能更換相同型號的車身(車架),不得改變車輛的型號和外形尺寸。同壹車輛的發動機和車身(車架)不得同時更換。第十三條申請車輛登記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教練車號牌,並在行駛證副頁簽註教練車相關記錄。拖拉機教練車的號牌由農業部門核發。

對登記期限已滿8年的教練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告知,收回教練車號牌,並核發已恢復登記的機動車號牌,不得再次作為教練車使用。

教練車和拖拉機教練車的標準和分類以及教練車號牌發放的具體規定,由省公安機關和省農業部門分別制定。第十四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的車門應當噴塗單位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名稱、核定裝載質量等內容。,貨車、掛車尾部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放大號牌,字樣應當規範、清晰、完整;

(二)車輛配備消防器材、警示標誌等。;

(三)不得安裝、使用燈具、喇叭、大功率音響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不得拆除消音裝置,不得違反規定在車輛上安裝載人設備;

(四)不得在車身玻璃部分噴塗、粘貼廣告和標誌(法定標誌除外),不得在車身上設置、播放動態、活動廣告或者使用強反光材料,不得噴塗、粘貼影響接收交通技術監控信息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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