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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公路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和服務。

本條例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護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公路路產)、公路建築控制區及其周邊公路保護區(以下簡稱公路路產)的行政管理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路政管理的領導,提高路政管理和服務水平。路政管理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路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路政管理機構)具體承擔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村規民約組織群眾,倡導愛護公路,協助做好公路管理相關工作。

路政管理機構可以與公路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建立護路協作機制,做好護路工作。第六條負責公路養護的單位和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支持和配合公路管理機構做好公路管理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公路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公路保護意識。第二章機構職責和執法監督第八條路政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公路路產,監督管理公路區域;

(三)實施公路巡查;

(四)參與公路工程的竣工驗收;

(五)查處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路政執法隊伍建設,配備與所轄公路技術等級和裏程相適應的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

路政管理機構可以按照規定聘用執法輔助人員,協助公路執法人員開展公路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十條路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路政管理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循便民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二)著裝規範,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三)遵守執法程序和要求,公正文明執法。第十壹條路政執法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統壹標誌和示警燈,進行路面巡邏時應當開啟示警燈。第十二條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務效率。第十三條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公示平臺,公開執法主體、依據、權限和程序,公開監督舉報方式。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路政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第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儲備公路管理應急物資,提高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第三章公路的保護和交通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定公路用地範圍。

公路兩側有溝渠(截水溝和坡腳護道,下同),溝渠外緣用地範圍不小於1米;公路兩側無溝渠的,用地範圍為路緣石外緣或坡腳線起不小於1米。

公路實際征用或征用土地超過公路邊溝外緣以上1米的,公路用地範圍以實際征用或征用土地範圍為準。

村道用地範圍由村民委員會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第十六條公路、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脫粒、晾曬谷物,種植農作物,放養牲畜;

(二)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排放汙水、傾倒廢棄物;

(三)挖溝引水,堵塞或者損壞公路排水設施;

(四)采石、采礦、挖砂、取土和爆破作業;

(五)毀壞、損壞、塗改或者擅自移動公路標誌、標線、標樁、護欄及其他附屬設施;

(六)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七)運輸車輛拖地或者泄漏、拋撒物品損壞、汙染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

(八)其他影響公路暢通或者損害公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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