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流域開發、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
(二)放射性設施建設項目;
(三)農業種植、森林種植、牲畜飼養、淡水養殖等農、林、牧、漁業建設項目;
(四)露天開采、煤炭開采、金屬開采、非金屬開采等礦山建設項目;
(五)食品加工制造、煙草加工、紡織、皮革、造紙、印刷、焦化、化學原料及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橡膠制品、塑料制品、非金屬礦物制品、金屬冶煉及壓延、機械制造等制造業建設項目;
(六)電力、燃氣、水生產和供應建設項目;
(七)城市道路、舊城區改造、固體廢物集中填埋和城市汙水集中處理等城市建設項目;
(八)地質勘探、水利建設項目;
(九)公路建設、鐵路建設、民航工程、港口、碼頭、水上交通樞紐等交通倉儲、電信建設項目;
(十)批發零售、餐飲建設項目;
(十壹)房地產開發項目;
(12)城市園林、城市綠化等社會服務建設項目,學校、賓館、旅遊景點開發,纜車、索道建設,娛樂服務,展覽館、影劇院等。;
(十三)醫院、療養院、衛生站、體育場、體育館等衛生體育建設項目;
(十四)廣播電影電視建設項目;
(十五)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其他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第四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行統壹監督和分級審批管理。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審批建設項目;
(2)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工業建設項目和總投資6543.8億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非工業建設項目;
(三)跨地區、州、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四)國家環境保護部確定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
地、州、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壹)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工業建設項目和總投資6543.8億元以下的非工業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有關部門審批;
(二)總投資2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工業建設項目和總投資50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億元的非工業建設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
(三)跨縣、市、區的建設項目;
(四)省級環保部門應當確定由地、州、市環保部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項目。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總投資200萬元以下的工業建設項目和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非工業建設項目的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由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必要時可以委托下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第五條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在建設項目的初始選址或者項目建議書階段,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聽取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參與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初步選址。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但是,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報批,需要在開工前辦理營業執照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第七條建設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時,應當向有權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篇章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需要進行設計審查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參加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