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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監獄監管和紀律

在會見客人和警察時,要有禮貌和謙恭。

關於罪犯減刑的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已於2006年9月20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7日起施行。2016 165438+10月14 _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206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3次會議通過,自2065年10月206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

第壹條減刑、假釋是鼓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第二條辦理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減刑”條件的案件,應當綜合考察罪犯所犯罪行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決和財產判決在生效判決中的履行情況、交付後的壹貫表現等因素。

第三條“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組織(領導、參與、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利用個人影響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申訴權應依法得到保護,其合法申訴不能不經過分析就認定為不認罪、不思悔改。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立功:

(壹)阻止他人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破案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技術創新和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績的。

(五)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有功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順序

(4)、第壹

(六)第(六)項所述的技術創新或者其他重大貢獻,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獨立或者主要完成的,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壹)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5)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

(六)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順序

第(四)項所稱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應當是罪犯在執行刑罰期間獨立完成或者主要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順序

第(七)項所稱其他重大貢獻,應當是罪犯在執行刑罰過程中獨立完成或者主要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

第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如下: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刑執行壹年以上;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減刑壹年六個月;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兩年以後減刑。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處壹次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壹次性減輕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處壹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壹次性減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的間隔不得少於壹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兩次減刑的間隔不得少於壹年六個月。減刑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最後壹次減刑後的刑期。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的限制。

第七條。符合利用職務便利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的犯罪分子,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毒品累犯、累犯,生效判決財產判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犯罪分子,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減刑只能執行兩年以上,減刑幅度參照本規定第六條嚴格控制。壹次減刑不得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應當在壹年以上。前款所稱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兩罪並罰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期滿二年後方可減刑,減刑幅度參照本規定第六條嚴格控制。壹次減刑不得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有間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的限制。

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期滿二年以上的,可以減刑。減刑的範圍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2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壹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刑為有期徒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的間隔不得少於兩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的限制。

第九條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分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的犯罪分子,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毒品累犯,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實施有組織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判決的犯罪分子,應當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參照本規定第八條嚴格控制。減刑後最低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減刑為有期徒刑後減刑時,參照本規定第六條嚴格控制減刑幅度,有期徒刑壹次不超過壹年,減刑間隔兩年以上。

法律依據:《監獄罪犯行為守則》第壹條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獄規章。

第二條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認罪悔罪。

第三條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學習,愛工作。

第四條禮貌誠信,互助友愛,勤儉自強。

第五條依法行使權利,通過正當的方式和程序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服刑期間,應當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壹)不超過警戒線和規定區域,在無人監管的情況下行事;

(二)不藏匿現金、刀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人接觸,索要、借用、交換或轉移錢物;

(四)會議期間不私自傳遞信件、現金等物品;

(五)不準擅自使用保溫、攀爬和挖掘物品;

(六)不偷盜、不賭博;

(七)不打架、自傷;

(八)不結夥欺負他人;

(九)不得傳播犯罪手段或者教唆他人犯罪;

(十)不練習和傳播有害氣功和邪教。

第七條按時起床,有序洗漱如廁,衣物、被子等個人物品擺放整齊。

第八條按要求穿著監獄制服,佩戴統壹標誌。

第九條按時打掃室內外衛生,保持環境整潔。

第十條保持個人衛生,按時洗澡、理發、刮臉、剪指甲,定期更換衣服和被褥。

第十壹條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就餐,愛惜糧食,不倒掉多余的糧食。

第十二條分組行進時,應當服從警員的指揮,保持隊形整潔。

第十三條不飲酒,不違反規定吸煙。

第十四條有病要報警,看病要遵守紀律,配合治療。沒有持有毒品。

第十五條需要進入警官辦公室的,在門外報告,經許可後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需要向現場工作人員報告情況時,在三米外報告。

第十七條遇到問題,主動向警官報告。與警察交談時,如實陳述和回答問題。

第十八條在指定的鋪位就寢,就寢時保持安靜,不影響他人休息。

第十九條接受法制、道德、形勢、政策等思想教育,清醒認識犯罪的危害,改正不良習慣。

第二十條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測試,發展健康心理。

第二十壹條尊重教師,遵守學習紀律,愛護教學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接受文化教育,上課認真聽講,按時完成作業,爭取好成績。

第二十三條接受技術教育,掌握實用技能,爭當勞動能手,增強就業能力。

第二十四條閱讀健康書刊,按規定收聽收看廣播電視。

第二十五條參加娛樂活動,增強體質,陶冶情操。

第二十六條積極參加勞動。如果因故不參加勞動,必須征得警官的同意。

第二十七條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生產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八條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愛護設備和工具。厲行節約,減少損失,杜絕浪費。

第三十條保持勞動場地整潔,遵守固定崗位管理規定,擺放整齊工具、材料和產品。

第三十壹條不得攜帶勞動工具、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監獄。

第三十二條完成勞動任務,保證勞動質量,珍惜勞動成果。

第三十三條愛護公共環境。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不損壞花草樹木。

第三十四條文明舉止。不罵人,不罵人。

第三十五條禮貌地稱呼他人。稱呼人民警察為“警官”,對其他人員使用相應的尊稱。

第三十六條罪犯應當互相稱呼姓名,不得起綽號。

第三十七條客人和警察進入牢房時,除生病和按規定上床睡覺外,都要起立迎接。

第三十八條會見客人和警察時,要禮貌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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