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分析
壹、觸碰高壓電造成損害的責任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這壹觀點的直接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23條和《侵權責任法》第69、73條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從事高空、高壓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是故意或者過失的,侵權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是,跑高壓電?它屬於誰?高度危險的操作?。持否定觀點的人通常會怎麽想?作業?是壹種存在嗎?動態?的行為,及其主體與?人造的?然後呢。能見度?。
顯然,?跑高壓電?只是電流的運動,電線本身不會運動,它的運行只受電站控制,電流是看不見的。消極的看法?跑高壓電?不具備上述三個基本特征,所以無過失責任原則不適用於高壓電造成的損害。而持正面觀點的人則認為上述反面觀點的理解過於狹隘和機械化。作業?這個詞應該從廣義上理解。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各種新的無形產品如?當前?然後呢。移動通信?平等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被廣泛使用,舊的觀點已經跟不上時代的發展,更不用說解釋和解決實踐中的各種問題了。
電流的運行是壹種客觀的、動態的方式,往往由供電公司控制,電流的運行客觀上也有壹定的法律後果。所以呢?跑高壓電?是高度危險的作業,高壓電造成的損害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我也同意第二種觀點。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應區別於其他責任規則。
所謂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的人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
這壹原則的實施,主要不是基於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於損害的客觀存在,基於行為人的活動及其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學術上,無過錯責任也叫?客觀責任?還是?危險責任?英美法稱之為?嚴格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觸電損害案件的原告往往會舉出大量證據證明被告供電公司存在過錯,並使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很多法院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會根據原告提供的被告存在過錯的證據來確定賠償比例。
這種做法是對此類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重大誤解。電力經營者因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的基準賠償比例應為100%,再根據案件中受害方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責任的大小,考慮是否減輕受害方的責任以及減輕責任比例的大小。如果由受害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受害方有多大過錯,並確定受害方應承擔的責任比例,那麽案件的規則原則就變成了過錯責任原則。換句話說,在沒有仔細分析和考慮這壹塊的情況下,我們就認定雙方對損害都有過錯,於是我們抓住眉毛胡子壹把抓,各打了50板。這樣對嗎?無過錯責任原則?曲解和誤用。
三、關於觸電損害案件的免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了電力設施產權人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四個免責條件:
第壹,不可抗力;
二是被害人自殺,觸電自傷;
三是被害人因其他犯罪行為竊取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造成觸電事故的;
第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對於前三種,壹般沒有太大爭議。這裏我要重點說的是第四個?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國務院2004年2月25日頒布實施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其中第二項是?往電線上扔東西?。這種情況往往是電力運營商造成的。漁損案?作為典型的豁免。這裏要考慮的問題是釣魚時觸碰電線的行為是否屬於?往電線上扔東西?。
顧名思義,向電線投擲物體是故意情況下的定向投擲行為,要求行為的主觀故意和行為的對象是電線。但釣魚行為的主觀故意是釣魚,其行為對象是魚,而不是電線。如果被定性為?往電線上扔東西?它違反了經驗主義的規則。《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第十壹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下列行為,其中第六項是垂釣、放風箏以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娛樂活動。
但該條例是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其法律位階屬於地方性法規,既不是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因此,高壓電力線下捕魚只是違反壹般違法行為,不屬於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行為可以作為減輕電力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的依據,但不能作為加害人免責的理由。
4.在必要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的主體應該是電力企業,是直接賠償主體。
在司法實踐中,針對設置警示標誌的問題,電力公司往往認為設置警示標誌的義務主體不是自己,而是當地的電力管理部門,比如當地的政府部門,從而推卸自己的民事賠償責任。我認為這種說法是錯誤的。《侵權責任法》第73條規定,高空、高壓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直接賠償主體是作業人員,在觸電損害的情況下,應當是電力作業人員,而不是當地政府部門。
《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僅規定,地方政府部門僅作為電力企業的監督管理部門,不作為電力設施的直接管理者。不應作為民事賠償責任的直接主體,還包括設置警示標誌的直接義務主體。此外,電力運營商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電力經營管理企業,有權收取用戶的電費,也就意味著有保障用戶用電安全的義務。這也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的認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關於電氣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範圍的規定
我國民法對電致人身損害的適用範圍分為高壓電和非高壓電兩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了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解釋了高壓電和非高壓電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高壓?包括1 kv及以上;1 kv以下的電壓等級為非高壓。?對於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解釋》第二條規定:?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電力設施所有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高壓電致人身傷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根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力來確定各自的責任。造成損害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受害人的行為不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對非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對此僅作了授權。本解釋第六條規定:非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辦理。?也就是說,低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失,參照高壓電的規定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關於電力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範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條規定:電力運行事故造成用戶或者第三人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部法律對可以對人造成損害的權力範圍有不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電力安全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第四條規定: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V)以上;低電壓:設備對地電壓低於250伏。?該標準明確劃分了電源的高壓和低壓之間的界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規定並不局限於高壓電,換句話說,它包括了所有的高低壓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人造成損害的電力範圍重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規定的電力範圍大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電力範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電力範圍。
3.電力人身損害賠償免責條款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關於電力人身損害賠償免責條款也存在差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也規定了高壓電人身損害賠償免責條款。《解釋》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對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不可抗力;
(2)被害人自殺或觸電自傷;
(三)受害人因其他犯罪行為竊電、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造成觸電事故的;
(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條規定: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電力運行事故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
(2)用戶自身的過錯。?
可見,兩者關於免除民事責任的規定明顯不壹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高壓電力造成的損害,只有在受害人有此意願的情況下,才能免除民事責任。《電力法》規定,在不可抗力和用戶自身過錯的情況下,用電(包括高壓電)造成的損害,可以免除民事責任。這種不壹致的規定會引起法律沖突。無論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對於同壹高壓電力致人損害的法律事實,民事責任的結果是不同的。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0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0月26日起施行)為了正確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00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0月3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結合審判實踐經驗,現就審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的第壹條?高壓?包括1 kv及以上;1 kv以下的電壓等級為非高壓。
第二條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電力設施所有者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但高壓電致人身傷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根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力來確定各自的責任。造成損害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受害人的行為不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電力設施所有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不可抗力;
(2)被害人自殺或觸電自傷;
(三)受害人因其他犯罪行為竊電、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造成觸電事故的;
(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四條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
(1)醫療費用:指醫院為治療觸電受傷壹方而收取的費用。醫療費用根據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處方、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確定。
醫療費用還應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用。繼續治療費可根據案情壹次性判定,補償標準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
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救治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情況和治療需要,選擇就近的治療醫院。
(2)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根據醫療機構證明或法醫鑒定確定;如果不能據此確定,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序和恢復狀況確定。
(三)住院夥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受害人在外地住院或者接受治療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2000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0月26日起施行)為了正確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後,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的證明,根據傷殘等級確定。殘疾設備費應壹並考慮。
(5)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程度或傷殘等級和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受傷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需要,需準備假肢、滑板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國內常用用具費用計算。
(7)喪葬費: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實際喪葬費的合理支出計算。
(8)死亡賠償金:按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20年。7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少壹年,但補償期限至少為十年。
(9)被贍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人,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計算。被扶養人未滿十八周歲的,生活費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按二十年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周歲,扶養費少於壹年,但計算生活費的最低年限不得少於十年;被贍養人70歲以上的,撫養費只有五年。
(10)交通費:指治療觸電者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轉送醫院治療必需的交通費用。
(11)住宿費:指被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或住在家中,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的住宿標準計算。
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觸電事故處理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參照第壹款的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5條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壹切費用,實際發生且為被害人所急需者,應壹次給付之;其他費用可以根據數額、被害人的需求、當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支付。如采用定期支付,應確定每期的賠償金額,並要求責任人提供適當的擔保。
第六條非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可以參照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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