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組認為:“目前,我國還缺乏壹部充分體現能源戰略和政策導向、普遍調整能源關系和活動的能源基本法。為了妥善處理這些復雜的矛盾和問題,迫切需要制定壹部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
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產國和第二大能源消費國。到2020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將比2000年翻兩番,能源消耗將進壹步增加,相關的能源問題將日益復雜。在這種形勢下,制定和實施能源法,將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和綜合性、長期性能源政策提升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範,將對我國能源發展戰略的實施起到積極作用,對於保障我國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和有效利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能源法律制度的“主導”方法
能源法是調整能源領域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中國非常重視能源管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能源立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目前與能源相關的法律主要有: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但由於沒有壹部充分體現能源戰略、基本原則和基本政策的基本法,難以解決能源規劃戰略、管理體制、能源結構、能源安全、能源與環境協調等綜合性問題。因此,盡快制定能源法是非常必要的。
能源法應該是壹部在我國能源法律體系中具有主導作用、協調作用、核心地位和基礎地位的綜合性法律。與電力法、節約能源法等現有的能源法律法規相比,能源法既不是它們的簡單重復、組合或匯編,也不是完全脫離它們的全新法律,而是平行、獨立、結合而不重疊的新法律。能源法作為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其調整對象和範圍應涵蓋各種能源資源的勘探、研究、開發、生產、運輸、貿易、消費、利用、節約、對外合作、能源安全和監督管理等諸多方面;要著力調整能源領域的* * *溝通、原則和長遠關系,解決能源領域的戰略性、全局性、根本性問題;明確我國能源立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形成節約和綜合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安全和應急的法律規範;確定能源發展規劃的法律地位,建立科學的能源監督管理體系,突出具體能源領域法律制度的協調、能源與環境保護、中央與地方利益的協調。
目前,中國制定能源守則的條件尚不成熟。最好先制定壹部單壹的能源法,以便將能源發展戰略和全面、長期的能源政策具體化為可操作的法律規範。在這方面,國外已經取得了壹些成功的經驗。比如美國2005年頒布的《國家能源政策法案》就是壹個比較成功的例子。該法長達1720多頁,有* * 18章,420多條,內容廣泛具體,操作性強。我們可以借鑒這些國外的立法經驗,制定壹部有中國特色的能源法,內容全面,重點突出,既有政策引導,又有法律規範。
制定能源法應堅持的原則
要解決中國的能源問題,促進中國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實施正確的方針、發展戰略和原則。筆者認為能源法屬於環境資源法的研究範疇。制定能源法要處理好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實施“節能優先、結構多元、環境友好、市場驅動”的可持續能源發展戰略,切實轉變能源增長方式,調整優化能源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技術結構,依靠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形成有利於節能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發展節能事業。
根據我國能源領域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能源法應特別註意以下原則:
1.堅持能源可持續利用原則,實施可持續能源發展戰略。實施可持續能源戰略應作為新時期中國能源發展的基本政策和長期戰略,成為貫穿能源法的基本原則。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就是要考慮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所需要的能源,實現能源、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2 .立足國內,充分利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的原則。立足中國國情,加強對國際油氣礦產資源的利用,充分利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積極參與世界能源資源的合作開發,確保中國能源的可持續利用。
3.堅持能源多元化和優化能源結構的原則。能源法立法應當堅持“以電為中心,以煤為基礎,大力發展水電、石油、天然氣,積極發展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優化能源結構,增加優質能源供給”的戰略和能源多元化的原則。多元化主要是指能源結構多元化,包括品種多元化,積極發展石油、天然氣、液化氣、核電、水電、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來源多元化。
4.堅持節能的原則。節約能源是國家發展經濟的壹項長期戰略政策。能源法立法應堅持把節約能源放在首位,建立覆蓋資源開采、加工、運輸、消費和能源開發利用全過程的綜合節約管理體系,建立資源節約型國民經濟體系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堅決遏制資源和能源的浪費和破壞,實現資源和能源的可持續利用。
5.堅持不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原則。提高效率就是提高能源開發利用的效率。能源法立法應當貫徹提高能源效率的原則,兼顧經濟活動的內部效率和外部效率,努力實現整體效益、整體效益和最佳效益的統壹、最大化和最優化。
6.堅持在發展能源的同時保護環境的原則。能源是經濟快速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保障,也是重要的汙染源。能源法立法應當實施環境友好型能源戰略,堅持“環境友好、環境汙染最小”的發展道路,推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努力減少能源生產和消費對環境的影響。
建立科學合理的制度規範
能源法不僅是關於國家能源政策和原則的政策宣言,也是確立我國能源管理體制和重要法律制度。這樣才能體現能源法的法律規範和可操作性。
(壹)完善能源監督管理體系
能源產業是關系國民經濟發展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產業,也是綜合性產業部門。能源監督管理非常重要。改革和完善管理體制是保證和促進能源工業進壹步發展的根本措施之壹。能源法要建立科學有效的能源監管體系,明確各相關能源政府管理部門的職責。根據國外的經驗教訓,能源管理應該由壹個統壹的、權威的政府部門負責。美國通過立法設立了能源部和獨立的能源監管委員會,其他幾十個國家也設立了國家能源部門,值得中國借鑒。未來能源法應解決統壹管理與主管能源的分工與銜接問題,建立統壹的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加強國家對能源的集中統壹協調管理,實行以戰略管理為核心的能源監管制度。在此基礎上,建立協調的能源決策機制,協調各能源部門和行業的發展和利益,全面規劃國家能源戰略,制定能源政策。
(二)完善能源法律體系
能源法應當規定以下基本法律制度:
首先是能源規劃系統。能源規劃是指根據壹個國家或地區的能源資源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壹定時期和範圍內能源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作出的總體安排。能源規劃體系是與調整能源規劃活動有關的各類法律法規的有機統壹體系,是通過立法確立的與能源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有關的壹套規則,是能源規劃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根據規劃內容,能源規劃可分為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根據規劃範圍,能源規劃可分為國家能源戰略規劃、流域能源規劃和行政區域能源規劃;根據規劃期限,可分為長期規劃和短期規劃。能源法應當明確規定能源規劃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規劃的主要內容和編制程序,規劃審批權限和程序,不同類型能源規劃的協調,違反能源規劃的法律責任。
二是能源保障體系。能源是國家戰略性公共產品,是國民經濟的生命線。能源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是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國還缺乏應對和處理能源安全問題和能源儲備的法律制度。能源法應重視能源安全,建立能源安全法律制度,包括能源(特別是石油)儲備制度和能源危機應對與處理制度。能源安全涉及許多問題,但最重要的是石油安全。到2020年,中國的石油消費量至少將達到4.5億噸,石油供應的對外依存度可能接近60%,相當於美國目前的水平。由此產生的石油安全問題是壹個非常具有挑戰性和重要性的問題,能源法應未雨綢繆,提前加以規範,將建立和完善“石油安全”和“石油儲備”制度作為重要內容。
此外,還應包括:能源開發法律制度、能源節約制度、推廣先進能源科學技術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度、能源勘查、調查、監測、評價、統計、數據接收和信息管理制度、能源企業申報、登記、行政許可和審核制度、能源產品、技術和設施的目錄和淘汰制度、能源開發、利用、節約和淘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