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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法律規定

在我們的生活中,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不行,我們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前置有哪些法律規定?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法制快報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第壹,勞動仲裁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糾紛是否必須進行仲裁前處理

勞動爭議必須先仲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如果要將勞動爭議告上法庭,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就是先仲裁後仲裁。

3.勞動爭議仲裁前置例外有哪些弊端?

(壹)勞動仲裁裁決效力不夠,不利於仲裁機構發揮主動性。

中國實行“壹裁兩審”制度。仲裁只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是必經程序。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滿意,可以提起訴訟,而仲裁裁決在訴訟過程中對妳沒有任何約束力,導致很多當事人進行仲裁只是為了給以後提起訴訟打基礎,並不關心仲裁的質量和結果,所以在仲裁過程中並不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他們的態度也會對仲裁員產生影響,使其放慢速度,不積極履行職責,而只是為了履行程序,造成裁決錯誤,對勞動仲裁機構的積極作用發揮極為不利。

(二)仲裁和訴訟,增加維權成本。

1,首先是時間的增加。按照現行制度,壹般仲裁案件的審理期限為60天,復雜仲裁案件的審理期限為90天。民事訴訟期限壹審為6個月,二審為3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這樣,壹個勞動爭議案件可能需要壹年以上才能解決。

2.其次,成本增加。仲裁和訴訟過程中要聘請律師,還有律師費,差旅費,誤工費等等。由於仲裁和訴訟持續時間較長,這些費用的總額會較大,可能導致勞動者最終得到的賠償或補償不足以支付這筆費用,很多勞動者難以承受。

仲裁剝奪了壹些人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1,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勞動爭議只有經過仲裁程序才能提起,也就是說,如果爭議沒有經過仲裁,就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明確列出了仲裁部門的受案範圍,凡不在所列範圍內的案件壹律不予受理,導致其無法進入訴訟程序,從而無法獲得合理的司法救濟。

3.仲裁部門可能會決定不受理壹些案件,從而將這些糾紛排除在訴訟之外,這嚴重侵犯了公民尋求司法救濟的憲法權利。

4.由於糾紛無法通過司法救濟和法律途徑解決,壹些人可能會采取壹些極端的方式自救,嚴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社會和諧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四)鑒於仲裁前置程序的缺陷,完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尤為重要。

1.完善立法,擴大勞動仲裁受案範圍。因為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沒有仲裁就不可能進入訴訟程序。為了有效保護勞動者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仲裁應當受理所有勞動爭議案件。

2.賦予勞動爭議仲裁合同自由性和仲裁終局性,往往導致仲裁成為壹種形式,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但賦予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或者在糾紛發生後協商是否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可以促使其積極行使權利。同時明確規定,當事人壹旦選擇仲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事,通過立法增強仲裁裁決的最終效力,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

3.加強勞動爭議仲裁監督。仲裁部門應加強內部監督,實現行業自律,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仲裁員給予壹定的處罰,嚴格規範仲裁員的行為,提高仲裁的可靠性。

4.法院還應加強對仲裁裁決的監督,擴大仲裁裁決的審查範圍,駁回違反相關規定的裁決,並責令仲裁委員會重新做出裁決。

以上是法制快報邊肖帶來的關於勞動仲裁前置法律規定的全部內容。由以上可知,勞動仲裁前置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內容,要多加重視。如果妳有更多的法律問題,請咨詢《法律快報》的律師,他們會給妳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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