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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政策引導。

4.2.1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物權法》的頒布實施為《礦產資源法》的修訂和完善提供了依據。《物權法》明確規定,探礦權、采礦權屬於用益物權的範疇。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享有相應的礦產資源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具有對抗所有非采礦權人的效力,包括專有權、物權請求權、優先權和保護權。同時,《物權法》還規定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這就要求我們在今後修改《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時,要充分保障小礦山企業中投資者和礦業權申請人的平等合法權利,平等對待各類礦業主體之間的競爭條件、準入要求和礦業權取得方式。對依法取得的合法采礦權,應當給予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的法律保護。當前,在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資源“整合”過程中,應堅持平等保護的原則,根據法律和政策的要求,運用市場規則處理好整頓和“整合”過程中不同權利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

1)礦產資源法修改時,應根據物權法原則完善《小礦管理條例》,修改涉及小礦的部分,明確小礦的法律定義;將現行法第五章“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名稱修改為“小型礦山采礦”;現行法第三十五條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改為對小礦山實行“國家合理規劃、協調發展、合法開采、科學開采、扶持引導、加強監管”的方針;以及其他相關條款。

2)建議國務院制定小礦山管理辦法,總結、鞏固和整頓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的成功經驗和做法,規範小礦山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

三)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區、市)實際,修改《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

4)根據不同礦種、不同地區,分別制定小礦山勘查開采相關技術規範。

4.2.2制定相關政策,分類分區管理。

國家在進行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有償出讓時,應當根據礦產資源的重要程度、儲量潛力、分布狀況、開采規模和市場需求,對不同地區的不同礦種和小礦山實行分類分區管理。

4.2.2.1不同種類的礦產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對於重要礦種的小型礦山,地質勘查程度和探明資源儲量要求可參照同行業中小型礦山礦山建設標準要求;小礦山應有相當的預調查、普查工作報告和壹定數量的礦產資源儲量。

對於煤炭資源,在國家劃定的國家規劃礦區內,根據國務院相關文件,不再允許小規模開采;在煤炭資源不豐富、以小礦床(礦區)為主的邊遠貧困山區,在進行規劃時,要整體研究當地的實際情況。對於小礦山,應通過地質、技術、經濟評價初步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確定合理的最小開采規模和合理的空間布局,保證當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的能源需求。

用於普通建築材料的礦種(砂、石、土)和其他壹般(次生)礦種,采礦權可采取拍賣方式有償取得。不管是小礦還是小礦,只要取得非正式的地質調查成果,檢測礦產資源儲量,制定開發利用規劃就可以了。但在開采時,也需要配備采礦和安全技術人員或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管理。

對國家出資勘查程度較高的非重要礦產資源或零星分散、不宜大規模開采的重要礦產資源,以拍賣方式出讓采礦權為主,但在價款計算上應給予優惠,支付價款的方式應靈活寬松。

4.2.2.2不同地區的礦產資源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環境條件、市場需求等因素,對小礦山的開發和管理應采取不同的政策要求。

在經濟社會發展有特殊需要的地區和以生態環境保護為主要任務的地區,應當嚴格控制小礦、小礦的開發。

西部地區資源潛力巨大,是我國重要的礦產資源接替區,但勘查開發工作滯後。西部大開發和礦業開發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之壹,可以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資源和資本積累。首先,根據地質工作規律,大力加強地質勘探投入,努力尋找大礦,避免急功近利。有了找礦線索,急於轉讓探礦權或采礦權,亂挖亂挖。在統籌規劃、協調資源與環境保護關系的前提下,劃出壹定範圍,適度發展小型礦山也是合理可行的。雖然部分地區資源豐富,但要做好資源規劃,有序開發,避免壹哄而上開采,造成產能過剩、高能耗、高汙染、低利用率。

4.2.2.3堅持市場導向,小礦發展有所不同。

小礦山的發展應以市場為導向。目前非金屬礦產資源重要性突出,中國和世界需求量大。而我國非金屬礦產種類多,成礦條件好,資源潛力大,勘查、開采、加工利用相對簡單,環境汙染少,可以作為小礦山發展的重點。既要引導投資者關註上遊開采、爭奪采礦權,又要圍繞開采發展礦產品深加工和綜合利用,提高資源附加值;采礦業發展勞務承包、交通運輸、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咨詢服務等相關產業也有較好的效益。

4.2.3完善利益分配機制,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充分利用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著力解決小礦山的投(融資)問題,促進其健康持續發展。

1)改善礦業整體投資環境,首先要完善法律,明確政策,包括對小型礦企的公平透明原則。凡符合產業政策要求、具備資源條件的礦業開發項目,都要向符合條件的礦業投資者開放,進行公平競爭,同時要加強對合法礦業權的有效保護和征收補償。

2)充分利用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享受同等待遇。國家出臺了壹些相關政策來解決中小企業投資(融資)難的問題和民營企業的發展問題,比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實施。各省(區、市)(不含西藏)均建立了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在中央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從財政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產業結構整頓、調整和優化後,小礦山企業應享有相應的權利,國家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落實到小礦山企業;商業銀行應掌握按照“三性”原則發放貸款或辦理其他融資業務;提高小型礦山企業信用等級,允許探礦權、采礦權作為不動產權利抵押。

3)合理征收稅費,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能力。國家要進壹步調整和理順礦業稅費種類和稅率,提高資源補償費費率和合理分配礦業權有償轉讓收益,保障國有所有者權益,減免增值稅和資源稅,免除地方違法稅費和不合理攤派,保護礦業生產。小礦山企業有必要履行義務,實現生產全成本。小礦山企業除依法履行向國家繳納稅費的義務外,還應投資礦產資源勘查或購買探礦權,尋找自己的持續資源維持企業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延長礦山服務期,增強企業後勁;負責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和各種設施的建設,完成礦山環境保護和管理;按規定投資建設安全生產防護設施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投入自身提高礦山生產科技水平,提高資源綜合回收利用水平;做好礦山關閉的技術和管理工作;我負責保障和改善員工的生產生活條件,合理支付工資、勞保、福利待遇,使企業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小礦能否健康有序發展,取決於利益分配。要正確協調和處理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政府和企業、大小礦山、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政府依法征收的合理稅費和其他涉礦收入適當向地方傾斜;使用礦產品的地區應向礦物原料產地返還壹定的收益;政府應為礦山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大中型礦山要為當地社區發展提供支持,為勞動就業提供機會,促進和諧發展。小礦也要為社區發展建設承擔壹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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