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不可行:無法確定對象(怎麽算怎麽死怎麽算不救)
2、無法取證,法律不可執行:逃避責任(說自己沒看到,說自己沒能力,會危及自身權益等。)
3、無法判刑
不可行的證書
必需品
1,達不到目的:本質是勒索導致的信任度降低。以法律促進道德建設,就要完善責任法
2.這個法律的制定引起了人們的焦慮,有道德的人也產生了恐懼和叛逆,導致了人們的焦慮。
妳不需要獲得執照
既不必要也不可行的法律不應該改變。
這是我的論點。
謝謝主席女士,大家好。
前不久,廣東佛山小悅悅事件中,面對垂危的生命,18路人選擇了沈默,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在悲憤之余,有人提出通過立法讓那些路人免於沈淪,用法律手段拯救失落的社會道德。那麽,應該從破壞立法來懲罰它嗎?在我們看來,不應該是因為兩個原因:
第壹,立法懲罰是不必要的。首先,面對小的死,18路人確實是自甘墮落,但究其根本,真的是那些良知泯滅到極致的路人嗎?他們的內心也在猶豫。2006年南京彭宇案,救人者反而被敲詐,怨念很大。當社會信任危機襲來時,每個人都或多或少有些擔心。如果我救了她,我會被拖下水嗎?from ruin的本質是當今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度降低了,不是救,而是不敢救。那麽,立法懲罰能否解決這個社會的信任問題?顯然妳不能。再者,立法懲罰只是用法律手段迫使人們行善。但是,這樣的法律只會讓社會人心惶惶。當人們需要幫助的時候,人們就會陷入困境。如果他們儲蓄,他們的利益可能會受到侵害。如果他們不救,法律會懲罰我。這個時候我們每個人都會想怎麽辦,或許更多的是為了逃避問題,看到這樣的情況會躲得遠遠的。這就是我們要通過立法來懲罰的。既然立法懲罰解決不了問題,反而讓社會情況變得更糟,實在沒有必要。
第二,從破產行為上立法是不可行的。首先,壹部法律頒布,就要有壹個實施的對象。但誰能說清哪種人是從毀滅中來的,什麽是從毀滅中來的呢?對象好不清楚!再者,這樣的法律如何實施,法律講究證據。妳用什麽來判斷那些路人是不是來自廢墟?具體來說,如何懲罰他們,就是法律的公正和嚴格。在未知因素如此之多的情況下,這樣壹部法律的實施存在如此之多的漏洞。其他辯手還覺得應該嗎?
誠然,在小剛剛去世,人們義憤填膺的時候,反對立法救德註定是要被磚頭砸中的。我必須嚴肅地指出,這種企圖依靠法律來強迫公民做“好”的行為是壹種道德上的損失,我們應該設法挽救它。話是沒錯,但千萬不能急著去醫院,更不能靠“良心沖動”來治理社會。我們堅持自取滅亡不應該受到立法的懲罰!
例天津許雲鶴事件2011 8月16日,網友在華聲論壇、愛歌汽車論壇等社區爆料。天津車主因幫助王老太違法攀爬護欄摔倒,被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判決賠償108606元。2011年6月6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對此事作出判決。法院判決的理由之壹是“車主在這短短的壹段距離內,發現行人王太太時只有4、5米,突然發現車輛向她駛來,必然會產生恐慌和混亂,她倒地肯定會受到迎面而來車輛的影響。”今年8月,浙江《都市快報》也報道了“高壹男生因扶起倒地大叔被家長善意指責”的事件。好心的司機尹宏斌把公交車開下橋時,發現路邊壹位老人被壓在壹輛三輪車下,於是靠邊把老人扶起來,親切地問:“傷勢怎麽樣?”卻被誣陷“公交車撞傷老人。”相似的情節,相似的場景,不同的是公交車上安裝了車輛監控系統,記錄了車輛的前方和內部情況,以挽回尹宏斌的清白,還原真相。
我也是辯論隊的!!!!
愛爭論的孩子要振作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