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與創作,為了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或者類似拍攝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的;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送現場表演或者錄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如果作者在征得作者同意後公開聲明可以轉載並支付壹定費用,視頻剪輯不視為侵權。如果侵權是以盈利為目的(比如把視頻截成自媒體,從自媒體平臺獲得報酬),就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第40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現有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根據著作權法第41條的規定:
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與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根據著作權法第42條的規定:
錄音錄像制作者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制品並獲得報酬;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產品首次生產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音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示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侵權的事實是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依照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著作權侵權,未經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不屬於合理使用和合法使用的情形,屬於對作品的未經授權使用,因此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這種侵權行為可能同時損害他人作品的人身權、他人作品的財產權以及他人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比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是侵犯了他人作品的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往往同時侵犯了他人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違法。版權是壹項絕對的權利,任何人都負有不可侵犯這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
其他人在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就是違法的。
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在他人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及其後果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大多數侵犯版權的行為都是故意的;也有少數可以由故意或過失構成。
區分過錯形式,對於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具有壹定的意義。壹般來說,故意侵權的法律責任比過失侵權的法律責任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