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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9)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尊老、助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及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和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養。

建立健全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支撐、機構養老為補充、醫養結合的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滿足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齡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將老齡事業發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老齡事業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組織和推動老年事業發展,以及制定老年醫療保健壹體化的政策措施;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監督管理養老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群眾團體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六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要把尊老、養老、助老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內容,尊重少數民族老年人的風俗習慣。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社會公德,樹立自尊、自強、自愛的意識。第二章家庭保障第七條贍養人應當履行贍養老年人的義務,保障老年人的正常生活水平;對與其分開居住的無收入或者低收入老年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支付贍養費,並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第八條贍養人應當履行照顧老年人的義務,不得違背老年人的意願,對老年夫妻另行生活贍養。

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及時送醫,提供醫療費用並承擔護理照料責任;不能親自履行護理照料義務的,可以根據老年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護理照料,並按照約定支付費用。第九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精神慰藉的義務,營造和諧關愛的家庭氛圍。家人要尊重老人的生活方式,關心老人的精神需求。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通過電話、網絡或者書信等方式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要經常看望住在養老機構的老人。連續三個月未來訪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工作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提出建議。收到建議的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督促支持者來訪。第十條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索要、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和有關證件或者限制其合法居住權等方式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生活。第十壹條征收、征用房屋和其他動產、不動產時,征收、征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應當按份額向老年人支付補償費。

根據法律規定,屬於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或者變相截留。

贍養人、扶養人不得因對老年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異議而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家庭成員不得將代為收取的財物據為己有。第十二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親屬向老年人要求經濟資助,老年人有權拒絕。

成年子女及其親屬不得因無收入、低收入或其他原因,以欺詐、強行收購或盜竊等手段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安全宜居的住房並負責維修,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條件較差的房屋。第十四條老年人及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 * *擁有購買和建造的住房,老年人按照投資比例或者約定依法享有相應權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購買老年人租住或者居住的唯壹住房的,應當保障老年人繼續居住的權益。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為老年人出租房屋的,協議期滿應當及時返還。不得拖延退房,不得擅自變更房屋產權。

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租住的房屋內,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居住的,應當及時遷出。拒絕遷出的,老年人可以向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或者申請公安機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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