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的這個定義本質上是從法律的角度來定義的。從法律角度來說,是壹種合同行為。其實投保人買保險,保險人賣保險。實際上,雙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通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達成協議、簽訂合同,確立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保險是壹種風險管理的方法或風險轉移的機制。這種風險轉移機制不僅體現在把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還體現在通過保險把很多單位和個人結合起來,讓個人共同應對風險,可以分散風險,補償損失。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保險是壹種非常有效的分擔意外損失和提供經濟保障的金融安排。通過繳納保險費購買保險,將不確定的大額損失轉化為壹定的小額支出(保費),或將未來的大額或連續支出轉化為當前的固定或壹次性支出(保費),有助於提高被保險人的資金效率。在人壽保險中,保險作為壹種財務安排的特點尤為明顯,因為人壽保險還具有儲蓄和投資的功能,具有理財的特點。從這個意義上說,保險公司屬於金融機構,保險業是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2.保險的要素是什麽?
現代商業保險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A)存在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壹般來說,可保風險應滿足以下條件:
1.風險應該是純粹的風險。也就是說,壹旦風險事故成為現實,只有虧損的可能,沒有盈利的可能。
2.有大量同質的目標。保險標的數量的充足性關系到實際損失與預期損失之間的偏差,影響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3.風險應該有造成重大損失的可能性。風險的發生應具有造成重大損失的可能性,被保險人不願意承擔。如果損失輕微,就不用上保險。此外,保險費不僅包括損失成本,還包括保險人經營的成本。所以被保險人通過保險把小損失轉嫁給保險人是非常不劃算的。
4.風險不能讓大部分投保對象同時遭受損失。這個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是分散的。因為保險的目的是用大多數人支付的小額保費來支付少數人遭受的大額損失。如果大部分保險對象同時遭受重大損失,保險人通過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根本無法抵消損失。然而,在保險實踐中,有些可保風險可能並不完全滿足上述條件,如洪水、地震等巨災,往往會使大多數保險對象同時遭受重大損失。因此,保險人在承保時力求分散風險單位,既能避免大部分投保對象同時遭受重大損失,又能保證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壹致,保證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在保險管理中,可以通過再保險轉移部分風險責任,也可以達到分散風險單位的目的。
5.風險必須是現實的和可衡量的。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必須制定準確的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計算依據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和保險標的損失的概率。這就要求風險是可以衡量的。如果風險的發生及其造成的損失無法計量,保險人就無法制定可靠穩定的保險費率,也就難以科學經營,從而使保險人面臨巨大的經營風險。因此,如果風險缺乏現實的可測量性,它壹般不可能是可保風險。
但是,可保風險的條件也會隨著保險技術的發展和市場競爭、國家政策等外部環境的變化而變化。當然,我們也不能完全否定可保風險的基本條件,這樣才能保證保險管理的科學性。因此,保險人在經營過程中界定可保風險時,不僅要堅持上述條件,還要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
(二)大量同質風險的聚集和分散
保險的過程既是風險聚集的過程,也是風險分散的過程。保險人通過保險將眾多投保人面臨的分散風險集合起來,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將少數人的損失分攤給全體投保人,即通過保險賠償或給付的方式來分攤損失,分散集合的風險。保險風險的聚集和分散有兩個前提。
1.大量的風險。壹方面,風險的大量存在是基於風險分散的技術要求;另壹方面,它也是概率論和大數定律的原理應用於保險管理的壹個條件。根據概率論和大數定律的數學原理,風險標的集合越多,風險越分散,損失概率越有規律、相對穩定,保險費率就越準確、合理,保險費金額就越接近實際損失和賠償。如果只有少量的風險標的,沒有集合和分散,損失的概率很難確定,大數定律無法發揮有效作用。
2.風險的同質性。所謂同質風險,是指風險單元在類型、質量、性能、價值等方面大體相似。如果風險的性質不同,那麽損失的概率就不同,風險就不會統壹分散。此外,不同的風險和損失發生的頻率和幅度是不同的。如果它們被聚集和分散,將導致保險財務的不穩定性。
(3)保險費率的確定
保險形式上是壹種經濟保障活動,實質上是壹種特殊商品的交換行為。因此,制定保險商品的價格,即制定保險費率,構成了保險的基本要素。然而,保險商品交換是壹種特殊的經濟行為。為了保證雙方的利益,保險費率的確定應遵循壹些基本原則。
1.公平原則。壹方面,公平原則要求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應當與其承擔的保險責任相等;另壹方面,要求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應當與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相適應,或者由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其風險大小分擔保險事故的損失和費用。
2.合理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是針對某壹險種的平均費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險費,在沖減保險賠償金或者給付以及相關經營費用後,不得獲得過高的經營利潤,即要求保險人不得為獲得非正常經營利潤而設定過高的費率。
3.適度的原則。適度原則要求保險人按照確定的費率收取的保險費應當足以覆蓋所有可能的損失和相關的經營費用。如果保險費率過高,超過了投保人支付保費的能力,就會影響投保人的積極性,不利於保險業務的發展;如果費率低,會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最終損害投保人利益。但保險費率是否合適,要從整體保險業務出發。
4.穩定性原則。穩定性原則是指保險費率在短期內應該相當穩定,對被保險人來說,既有利於保險經營,又有利於續保。對於投保人來說,穩定的費率可以決定他們的支出,避免費率變動的痛苦;對於保險人來說,雖然上漲的費率可以讓他獲得壹些利潤,但是費率的不穩定必然會引起被保險人的不滿,影響保險人的經營活動。
5.靈活性原則。彈性原則要求保險費率在短期內保持穩定,長期內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因為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由於社會、經濟、技術、文化的不斷進步和變化,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發生了變化,保險費率的高低也應隨之變化。例如,隨著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的進步,人類壽命的延長,死亡率和疾病的減少,過去確定的壽險費率需要調整以適應變化了的形勢。因此,從長期來看,保險費率應隨著各種條件的變化而調整,以實現適度合理的保費。
為了防止保險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壹些國家對保險費率的確定方式作出了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身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修訂版)》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公布指導性保險費率。?
(四)建立保險準備金
保險準備金是指根據政府相關法律或特殊業務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余中提取壹定數額的資金,以保證保險人按承諾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普遍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交存保險準備金,以保證保險公司具有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付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在準備金評估日對未履行的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主要是指保險公司對保險期間在1年以內(含1年)的保險合同項下未到期的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2.未決索賠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尚未結案的賠款提取的準備金,包括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對已發生並已向保險公司備案,但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款提取的準備金。已發生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為已發生但尚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的賠款提取的準備金。索賠費用準備金是指為未決索賠可能發生的費用而提取的準備金。其中,專家費、律師費、損失檢驗費等準備金。在具體理賠案件中直接發生的稱為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不直接發生在具體索賠中的費用的準備金稱為間接索賠費用準備金。
3.總準備金。總儲備(或?免費儲備?)是用於滿足超過損失預期的風險損失的責任準備金。總準備金從保險公司的稅前利潤中提取。
4.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積累被保險人歷年繳納的純保險費和利息收入,用於未來的保險金給付和退保給付,或保險人未履行保險責任的保費的資金。
(五)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是反映保險關系存在的壹種形式。保險作為壹種民事法律關系,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壹種合同關系,需要受到壹種法律關系的保護和約束,即通過壹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這就是保險合同。
2.保險合同是雙方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保險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為獲得保險賠償或給付,被保險人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是基於對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或給付的義務。風險是否發生、何時發生、損失程度都是不確定的,這就要求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壹定的法律或合同關系的約束下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3.保險有什麽特點?
互助
保險是什麽?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互助特征。保險在壹定條件下分擔單位和個人無法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經濟互助關系。這種經濟互助關系體現為保險人以大部分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設立的保險基金,向少數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賠償或給付。
(2)法律性質
從法律角度來說,保險是壹種契約行為,是壹方同意賠償另壹方損失的契約安排。同意提供損失賠償的壹方是保險人,接受損失賠償的壹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⑶經濟
保險是通過保險賠償或給付實現的經濟保障活動。保護的對象,財產和人身,直接或間接屬於社會再生產中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兩種經濟要素;大多數實現擔保的手段最終必須采取支付貨幣的形式進行補償或支付;無論是從宏觀角度還是從微觀角度,其保護的根本目的都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
(4)商業性
保險體現了壹種價格交換的經濟關系,即商品經濟關系。這種商品經濟關系直接表現為個人保險人與個人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間接表現為壹定時期內所有保險人與所有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即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與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之間的關系;具體來說,保險人通過提供保險賠償或給付,保障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和人民生活的穩定。
(5)科學性
保險是應對風險的科學有效的手段。現代保險管理是以概率論、大數定律等科學的數學理論為基礎的,保險費率的確定和保險準備金的交存是以科學的數學計算為基礎的。
第四,人壽保險和社會保險的區別
社會保險是國家或政府在全體公民或勞動者因年老、疾病、生育、殘疾、失業、死亡等社會特定風險而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生活來源或中斷收入時,向其提供經濟保障的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A)人壽保險和社會保險的相似之處。
1.在風險的前提下。個人特有風險的客觀存在是人身保險存在和發展的自然前提;個人風險的偶然性和不確定性導致了對個人風險保障的需求。在這方面,人壽保險和社會保險沒有區別。
2.以人為對象。人身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標的是人體或壽命,但社會保險的標的是依法確定的,而人身保險的標的受保險合同的限制。
3.基於概率論和大數定律,建立了保險費率。人身保險和社會保險都需要準確合理地確定保險費率,因此生命表的編制和使用對於人身保險和社會保險都是非常重要的。
4.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為了保證被保險人在人身風險事故發生後能夠獲得及時可靠的經濟保障,人身保險和社會保險都應對收取的保費設立專項保險資金,並按照基本相同的投資原則使用,以保證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增強償付能力。
(二)人壽保險和社會保險的區別
1.不同的商業實體。人壽保險的經營主體必須是商業保險公司,這是各國保險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社會保險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授權的機構辦理。
2.行為基礎不壹樣。人身保險是依合同進行的民事行為,保險關系的成立以保險合同的形式體現,保險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義務也是基於保險合同。而社會保險則是依法實施的政府行為,社會保險的保障是憲法賦予公民或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為了確保這壹權利的實現,國家必須頒布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並予以實施。
3.實現方式不同。訂立人身保險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壹致、自願訂立的原則。除了少數險種,大部分險種在法律上都沒有強制性規定。另壹方面,社會保險具有強制實施的特點。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範圍內的所有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沒有選擇。而且無故拒繳或者遲繳保險費的,將被收取滯納金,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
4.適用不同的原則。人身保險體現的是雙方的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即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完全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給付保險金和給付金額,即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所以,壽險強調的是什麽?個人正義?原則。社會保險,因為關系到政府的社會經濟目標,目的是執行國家的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它強調了什麽?社會公正?原則。被保險人的繳費水平與保障水平關系並不密切。為了體現政府的責任,無論參保人繳費多少,繳費標準原則上都是壹樣的,甚至有的人不用繳納保險費就能獲得社會保險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人壽保險的保障目標是在保險金額的限額內對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給付保險金。這個目標可以滿足人們各種生活消費層次的需求,即通過購買人壽保險可以保障生存、發展和享受。社會保險的目標是通過繳納社會保險金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即生存需求,因此保障水平相對較低。
6.保費負擔不壹樣。支付保險費是人身保險投保人的基本義務,保險費不僅包括身故、殘疾和疾病的費用,還包括保險人的業務和管理費用,投保人必須全部承擔。所以壽險的收費標準普遍較高。社會保險的保險費通常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承擔。至於各方負擔比例,因項目不同,經濟承受能力不同而異。
動詞 (verb的縮寫)保險和救濟的區別
保險和救濟都是借助他人穩定自己經濟生活的壹種方式。但是,兩者的根本性質是不同的。
(1)提供擔保的主體不同。保險保障由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是壹種商業行為:救濟包括民事救濟和政府救濟。民事救濟是由個人或單位提供的,這種救濟純粹是壹種慈善和施舍的行為;政府救濟屬於社會行為,通常稱為社會救濟。
(2)提供擔保的資金來源不同。保險保障以保險資金為基礎,主要來源於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其形成也有科學的數學依據,國家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標準有規定。民間救濟的資金歸救濟方自己所有,所以救濟資金的多少取決於救濟方自己的財力。政府救助資金來源於國家財政,所以政府救助資金的多少取決於國家的財力。救助資金的來源限制了救助的時間、面積、範圍和數量。
(3)提供擔保的可靠性不同。保險通過保險合同約束雙方的行為,任何壹方違約都會受到懲罰,因此被保險人可以得到及時可靠的保障;民事救濟是簡單的臨時性慈善行為,任何壹方都不受法律約束。尤其是對於被救助方來說,他的行為是完全自由的,由他自己決定是否救助,所以被救助方所能得到的保護只能是暫時的、不穩定的、不可靠的。至於政府救濟,雖然不是合同行為,但受法律約束。政府不能隨意決定是否救濟和救濟多少,所以政府救濟是及時可靠的。
(4)提供的保護水平不同。保險保障的水平取決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即保險的賠償或給付水平取決於損失;同時直接關系到被保險人的繳費水平,使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得到充分保障。救助是單方行為,救助人與被救助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救濟是壹種單方面的無償給予行為。被救助方不需要承擔任何獲得救助的義務,因此救助水平不取決於被救助方的實際損失,而取決於被救助方的意願和能力。至於政府救濟,應該是依法實施的,但壹般救濟標準很低,通常要看當地的低保標準。
六、保險和儲蓄的區別
保險和儲蓄都是根據現在剩余的資金來為未來做準備,也就是壹樣?未雨綢繆?該計劃因此體現了壹種未雨綢繆的思想,尤其是壽險的生存保障和養老保障的生存部分,與儲蓄幾乎沒有區別。但它們屬於不同的經濟範疇,有著明顯的區別。
(1)消費者不同。保險的消費者必須符合保險人的承保條件。核保後,部分人可能被拒保或有條件核保。儲蓄的消費者可以是任何單位或個人,壹般沒有特殊條件。
(2)技術要求不同。保險集合了面臨同質風險的大部分單位和個人的風險,分擔了少數單位和個人的損失,需要特殊的分攤計算技術;而儲蓄則壹直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沒有特殊的分配計算技術。
(3)受益期不同。保險的受益期限在保險合同中有規定。只要保險合同有效,無論何時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都可以在預定的保險金額內獲得保險賠償,這個金額可能是所交保險費的幾倍、幾十倍甚至上百倍。儲蓄則以還本付息為受益期。只有在壹定期限後,存款人才能獲得預期收益,即存儲的本金和利息。
(四)行為性質不同。保險以全體被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設立的保險基金,向遭受損失的少數被保險人提供賠償或給付,是壹種互助行為;儲蓄是個人留出壹部分財產以備將來之需而不求助的壹種自助行為。
(5)消費目的不同。保險消費的主要目的是應對各種風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儲蓄的主要目的是獲得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