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林木種苗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林木種苗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發展規劃,確定並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利用的林木種質資源目錄。
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林木種質資源的調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保護區和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種質資源保護和種子儲備制度。第八條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聽證(認可)的林木品種可以在本省適宜區域推廣使用;經國家批準的林木品種,其推廣範圍適合本省的,可以在本省適宜地區推廣使用。第九條選育的非主要林木品種,育種者應當在推廣使用前向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進行資料審核和實地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後予以登記的,由登記機關在15日內予以登記;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從國外或者省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和入境檢疫手續後,在引種地縣級林木種苗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引種試驗。引種需要成功推廣的,應當通過品種審定(認定)。
省林木種苗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本省林木種質資源引種情況。第十壹條。推廣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嚴重退化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後決定停止經營和推廣,並向社會公告。第十二條林木種子推廣和使用實行補貼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主要林木品種推廣補貼納入良種補貼範圍,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對良種生產者和使用者進行補貼。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建立林木良種生產基地,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加強基地的管護,提高林木種苗的產量和質量。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林木種苗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林木種子基地生產預測,並將預測結果逐級上報省林木種苗管理機構。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主要造林樹種的選種,建立良種推廣示範基地,並設立標誌,保護入選的優良林分和單株。
鼓勵科研機構、學校、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主要造林樹種的良種選育、高效繁殖和定向培育的研究開發。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現有種苗基地,投資組建合作組織,開展良種定向培育、研發、推廣和示範,推進種苗產業化。第十六條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檢驗條件和能力,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應當配備種子檢驗員。種子檢驗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的條件,並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第十七條林木種苗生產者應當建立林木種苗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和人員,開展林木種苗質量檢驗。第十八條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可以委托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經營的林木種苗進行質量檢驗,檢驗費用按照雙方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原質檢機構申請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