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受傷者、孕婦和兒童等社會成員獨立、安全地出入道路、進出相關建築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享受公共服務和居家生活而開展的建設活動。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領導。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工作,並制定具體協調制度。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建設無障礙設施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住房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無障礙設施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對道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林業園林、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園、綠道、公廁、港口等無障礙設施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文化、廣播影視旅遊、金融、郵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的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林業、園林、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口岸服務、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征求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和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必要時,可征求相關利益方的意見。
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
市人民政府殘疾人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每五年至少組織壹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每年向市殘疾人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報告執行情況。第六條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作為文明行為促進的重要內容,納入本系統文明行為評價體系,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文明單位、文明社區等文明行為評價指標體系。第七條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和婦女聯合會可以聘請監督員,對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進行監督。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老年人和老年人團體、婦女聯合會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答復。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婦女聯合會可以組織對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向社會公布調查評估報告,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答復。第八條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婦女聯合會可以定期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宣傳教育活動,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學習無障礙環境知識、開展相關技能培訓提供指導和幫助。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壹定時段或者版面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
本市鼓勵慈善組織、誌願服務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贈或者誌願服務。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無障礙設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舉報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和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或者通過全市統壹的政府服務熱線和平臺進行投訴和舉報。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園林、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港務、公安、規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督促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履行保護或者維護責任,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和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