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客運出租汽車包括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客運出租汽車,優化城市交通結構。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發展巡遊出租汽車和網上出租汽車,促進行業整合,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第四條鼓勵出租汽車行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汽車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第五條市交通部門是全市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機關。區、縣(市)交通運輸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機關。
市和區、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
信息化、城鄉建設、公安、財政、稅務、城鄉規劃、市場監管、質量監督、城市管理、價格、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出租汽車服務區、候客泊位、停靠站、充電樁、加氣站等配套設施納入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建立巡遊出租汽車公共信息服務平臺。
提供公益性服務的客運出租汽車配套設施和巡遊出租汽車信息服務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和維護客運出租汽車配套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第七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化解行業矛盾。第二章經營資格第壹節巡遊出租汽車第八條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以服務質量、經營規模等內容為競標條件的招標方式或者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配置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以下簡稱車輛經營權)。
車輛經營權實行有償、有期限使用,具體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車輛經營權持有狀況進行登記。
新增經營權不得轉讓。股票的經營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轉讓。轉讓後三十日內,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登記。
車輛經營權期限屆滿後,持有人繼續安排車輛從事經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延期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經營權對應車輛的服務質量和信用評價結果,決定是否準予延續。
車輛經營權登記、延期和轉讓的管理辦法由市、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相應的車輛經營權,並註銷車輛經營權登記:
(壹)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車輛經營權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在取得車輛經營權後180日內投入運營的;
(三)車輛經營權期限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
(四)與車輛經營權被吊銷相對應的車輛。第十壹條申請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依法持有規定數量的車輛經營權;
(三)有與車輛經營權數量相匹配的車輛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營業場所和停車場;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車輛維修、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發放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服務類型、經營區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