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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化管理區。城市建成區的範圍由規劃部門依法確定。第三條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當地社會發展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文明習慣。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有義務保持市容整潔,維護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設立電話或者電子郵箱,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問題。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九條市政、通信、供電、園林、衛生等公共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產權單位應當經常維護,做好日常檢查和監督工作。設施丟失、損壞或者發生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並在規定時間內修復或者恢復。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的公共土地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工程建設臨時修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到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壹條街(路)單位、個人和商戶實行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管理,凈化、美化門前秩序。街(路)商戶和經營戶(包括商業、物資、加工業、修理業、服務業等。)應當在室內作業,嚴禁在室外放置商品、樣品、設施設備等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餐飲街除外。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禁止在城市街道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和設備上懸掛、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禁止商販占道經營、隨意擺攤流動經營。禁止中重型車輛碾壓人行步道和小區車行道。禁止擅自占用街道兩側道路修理、清洗車輛、收購廢品、放置物品、堆放物料。違反規定的,由城管部門依法清理,並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第十三條禁止電動(人力)三輪車在城市管理區內行駛,嚴禁畜力車進入城市主要街道。違反本規定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畜禽。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應當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汙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飼養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禁止居民在公園、綠地、車站等公共場所遺留或遛寵物(導盲犬除外)。應在公共場所外拖著寵物散步;寵物隨地便溺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清理;狗應該定期接種疫苗。違反規定的,由城管部門先給予警告,不聽勸阻的,處200元罰款。第十五條街道兩側臨街建築的立面應當清洗和粉刷;排煙設施、窗欄、遮陽篷的安裝應安全、統壹、美觀。違反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涉及文物保護的除外。不得人為損壞街道兩側的樹木、花草和街道景觀設施。違反規定的,由當事人承擔修復費用。第十六條各類商業市場的設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同意並管理。露天市場應按規定時間開關,並由環衛部門清掃。第十七條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在城市建成區應當按照交通標誌在指定站點或者泊位停放。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予以處罰。禁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進入步行街、廣場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進入的區域。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50元罰款;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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