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空氣、水、土壤、固體廢物、放射性、噪聲、農業面源汙染;破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濕地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林業資源、草原資源、水資源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二)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環節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商業、行政、稅收、費用、財政補貼、社會保障等國有財產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四)國有土地供應、出讓、監管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五)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侵占、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其他英雄烈士榮譽保護區的公益訴訟案件;
(六)安全生產、旅遊消費、文物文化遺產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老年人權益保護、互聯網等領域侵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公益訴訟案件;
(七)侵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農業農村領域公益訴訟案件;
(八)依法應當由檢察機關辦理的其他公益訴訟案件。四、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依法行使調查權時,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收集證據,核實有關情況。
(壹)查閱、摘抄、復制相關行政執法案卷、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相關檢測監控資料;
(二)詢問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人、受害人、行政相對人、證人及相關人員;
(三)就專門問題咨詢專業人士、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
(四)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五)委托鑒定、評估、審計、檢驗、測試和監測;
(六)勘驗、檢查物證,並勘驗現場;
(七)聽取有關單位的意見;
(八)其他合法的調查方法。五、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社會團體需要進行檢驗、鑒定、評估、勘驗以及提供有關證據和資料的,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推諉、幹涉、抗拒或者阻撓。對阻礙調查取證核實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檢察機關可以約談並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六、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時,有關單位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問題,以及可能導致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情況等。,可以負責監督本部門改進工作、提高治理水平的檢察建議。建議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完善制度,消除隱患,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回復檢察機關。七、檢察機關在提起公益訴訟時,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按照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的要求,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對社會影響較大、群眾關註度高、違法情況典型、涉及問題應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的訴前檢察建議,可抄送同級黨委、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和推薦單位的上級機關。八、檢察機關可以在訴訟前對檢察建議進行聲明或者公告。公告可以送達人民檢察院、擬任單位或者其他合適的場所。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檢察官、人民監督員參加公告。公告可以通過報紙、互聯網或新聞媒體發布。九、行政機關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起訴建議,應當認真研究,抓好整改落實。對訴前檢察建議的處理,應當自收到訴前檢察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書面回復檢察機關。情況緊急,如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書面答復應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