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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派出所怎麽監管?

法律主觀性:

確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首先要確認委托人是精神病人。但是,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根據法律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法院有權宣布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他任何機關或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法院的權力不能主動行使,必須由利害關系人申請。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院受理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庭審中,法院首先要確認被申請人是精神病人。那麽,為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有兩種方式: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壹)法定監護人我國《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下列人員的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2)指定監護:在我國立法中,精神病人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由有關組織指定;第二個是法院任命的。前者是後者的必經程序,即對於是否為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判決撤銷指定,另行指定監護人;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得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指定。不是,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保護責任的人。扶養人是指為有血緣關系的未成年人提供扶養的人。監護人具有法律意義。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產生。監護人可以是被監護人的父母或其親友。壹般來說,扶養人是指由有血緣關系的長輩撫養的人,而不是法律規定產生的人。受撫養人:在法律上有義務撫養孩子的人。撫養是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他們的基本生活條件、環境和成長。監護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壹種制度。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處分其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民法》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精神病人的監護申請根據要求和身份核實確定,有法定和指定兩種方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七條*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八條*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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