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基本原則有六項(簡稱* * *原則)和七項(簡稱特有原則)。
壹、根據憲法並參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確立的原則。
這些原則包括:民事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理民事案件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訴訟當事人適用法律的平等原則;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檢察監督原則。
第二,民事訴訟法的獨特原則
(壹)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平等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這壹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壹方面,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另壹方面,人民法院要為當事人平等行使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提供保障和便利。
(2)訴訟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是指壹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時,與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平等享有該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平等承擔該國法律規定的訴訟義務。
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是指如果壹國司法機關限制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他國司法機關也可以限制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
訴訟中的對等原則和對等原則密切相關,不可分割。它們是同壹問題的兩個方面,前者是手段,後者是目的。在當今復雜的國際交往中,只有通過“限來限去”的方法,才能達到主權國家之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目的。
(3)法院調解的自願合法原則。
法院調解的自願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這壹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壹,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盡可能以調解方式結案;二是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第三,調解不成,要及時決定,不要拖很久。
辯論原則
民事訴訟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陳述自己的意見和依據,進行反駁和辯護。這壹原則包括以下內容:第壹,辯論的主體限於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第二,辯論的形式包括書面和口頭;第三,辯論的內容應主要圍繞如何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程序問題。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不同於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原則:首先,它們基於不同的基礎;其次,他們之間辯論的內容和範圍不同;第三,民事訴訟中被告可以對原告提起反訴,使雙方交換訴訟地位;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始終處於審判的地位,不能對公訴人提起反訴,不存在與公訴人交換訴訟地位的問題。
(5)懲罰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該原則包括以下具體內容:壹是處分權僅限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第二,當事人處分權的客體包括依法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懲罰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當事人的懲罰行為直接關系到民事訴訟程序能否啟動;第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對訴訟的發展和終止有重要影響;第三,審判保護的範圍和方式壹般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6)支持起訴原則。
支持起訴原則是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支持起訴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壹是必須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二是有權支持起訴的人僅限於機關和社會組織,不包括個人;第三,傷者尚未起訴。
(7)人民調解原則
人民調解原則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依照法律規定,在自願的基礎上,調解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必須遵循以下三項原則,即合法原則、自願原則和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
人民法院通過調解解決民事糾紛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它是中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其次,符合民事糾紛的性質和特點,適應正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客觀需要;第三,有利於迅速徹底地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團結,簡化訴訟程序,節省時間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