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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論唐代法律

唐高宗永輝年間,永輝法以貞觀法為基礎編纂,12條,500條。後來法律被逐句解讀和解釋,依附於法律,也就是疏議。法與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稱為唐律疏(唐律疏的名稱是元代人給的,唐宋時稱為律疏)。法律屬皇帝頒布實施,本身就是法律,官員辦案必須遵守。《舊唐律錄》:“破獄者自然皆析。”《唐律論》對唐代及後世的封建法制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是中國歷史上影響最大的封建法典。文章題目是:壹個著名的例子,講的是刑罰的種類及其適用的壹般原則,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壹般原則。第二,“衛班”主要集中在守衛皇宮和關津要塞的制度和法律,以及邊防。第三,“職制”主要是壹部關於設官、違法、瀆職和郵政投遞的法律。4.戶婚,主要是關於戶籍、土地房屋、稅收、婚姻家庭。5.馬廄倉庫主要是關於牲畜、倉庫管理和官方出納的法律。6.擅長繁榮,主要是關於征兵、軍隊動員、建設方面的規定。七“賊”,主要是保護封建政權和地主階級的財產不受侵犯。八“打架訴訟”,主要是關於打架傷人、控告申訴的規定。九“詐”,主要講詐騙和偽造。10.《雜項法》中其他條款不便列入的犯罪,全部列入本條,包括買賣、借貸、市場管理和* * * *中的犯罪。十壹“捉死”是關於追捕逃犯、抓罪犯、越獄的規定。十二條“越獄”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的規定。& gt法疏是唐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唐律之所以有今天的價值,與法疏密切相關。該法包含三個部分:壹是解釋詞義。陸述對唐律的專業術語做了確切的解釋。比如唐朝的法律就把非法渡劫分為私渡、渡劫、渡劫三種。這三種穿越是什麽意思?法律沒有解釋它們。法律解釋,私渡是沒有通行證的渡,沒有門的渡,沒有渡的渡是冒充別人的渡。經過這樣的解釋,意思就清楚了。二是明確法理。法律的規定沒有說明原因。在解釋法律時,既闡明了原因,又宣傳了封建禮教。比如解釋為什麽造反厲害,就引用了《春秋公羊傳·召公》中的說法“如果妳的親戚沒有將軍,就要懲罰他們”,即臣下不能造反妳的父親,造反就要被處死,以此來證明法律規定是正確合理的。三是補充法律。唐律雖然很嚴,但是有很多地方沒有提到,需要補充。法律稀疏性對補充法律的含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使法律更加徹底、完整和可行。比如《雜律》中有壹條規定:“凡以短窄之道販賣各種廠商所用之物品及絲布下腳料者,各六十棍。”法律只說怎麽處罰賣的人,沒說怎麽處理賣的東西。法又曰:“無濫物之官,短狹之物歸其主。”賣不能用的假貨和器械就是欺騙顧客,賣家也不能再用這些東西騙人了,所以要被政府沒收。尺寸不夠賣的綢布,性質沒那麽重,退給主人就行了。再比如,唐朝的法律禁止人們私自鑄錢,但是私鑄錢的情況多種多樣。有的人用金銀鑄錢,用於裝飾或收藏,不在市場上流通。這種情況怎麽處理?法無所釋,故法舒答:“私鑄金銀等錢,用者不坐,當其不工。”也就是不被罰私自鑄錢。& gt法律在解釋和補充法律含義時,往往采用問答的形式。這種形式壹般用於解決比較復雜困難的問題,使組織清晰,目標明確。比如唐律中有壹條規定,在別人土地上發現的窖藏,要和地主平分。但在現實生活中,情況復雜,土地可能屬於私人,也可能屬於政府;它可能被借給了其他人,他們讓第三方耕種土地並發現了寶藏。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適用平均份額的規定?法叔以問答的形式回答了這個問題。其中說,如果是官地,主要歸現在的佃戶所有,莊稼人找到囤地,就由莊稼人和現在的佃戶平分。如果是私有土地,耕種者應該和原土地所有者平分,因為借用者沒有技能,不應該分得。& gt《唐律簡論》有四個突出特點。第壹,它是統治者總結歷史經驗的產物。歷史上有錢有勢的崩盤給了人們極大的震撼。初唐時,君臣特別重視隋朝滅亡的教訓,在立法上,比起密如秋茶的秦律和法條繁多的漢律,顯得非常簡單。就內容而言,唐朝的法律比秦漢以來的歷代法律都要寬大合理。封建法律的發展是逐步完善的,歷代王朝都在這個或那個方面采取了壹些進步的措施。唐律吸收了歷代進步的成果,並將其融入到實際的法律體系中。因此,《唐律疏議》不愧為中國古代最傑出的封建法典。& gt比如壹個人犯了兩次以上的罪,同時或者先後被揭發,這就意味著發生了數起犯罪。怎麽處理?唐律規定數罪並罰,從壹而斷;輕重不壹,從壹重斷。比如壹個人犯了A、B、C三個罪,三個罪都只有壹年,那麽其中壹個罪就罰壹年。如果a罪是壹年有期徒刑,B罪是壹年有期徒刑,C罪是壹年半,這時就按照C罪判壹年半。如果壹個罪名先被曝光並已被判刑,其他罪名後被曝光,那麽我們就看後壹個罪名與前壹個罪名相比如何。如果小於或等於前罪,就不再是罪;如果比前罪更嚴重,就要對後罪進行處罰,但“前罪要數,後數要數”,即把犯人已服的刑期計算到按照後壹判決應服的刑期中。這個方法還是比較重的。這種方法起源很早。在魯尚書刑中,有“刑宜,服之。”《尚書正義》是這樣解釋的:“壹個人既犯了重罪,又犯了重罪,就以重罪從上而下服,這樣就以罪服人了。”這意味著打破壹個重量。《漢律》中也有這樣壹句話:“壹人數罪,從重考慮”,可見這是壹個老傳統。這裏所說的“從重處罰”是指主刑,從刑不在此限。如需處以沒收財產、除名、免除公務、無國籍等處罰,仍應按規定辦理。& gt有壹個例外,就是“贓物犯罪多發”,不適用“從重從快”的原則,而是“加倍部門負擔”,然後按此數量刑。所謂“累”,就是把幾起犯罪的贓物加起來。“雙折”是唐律中的“倍”字,有時表示加倍,有時表示壹半,這裏表示壹半。這當然比壹次性的方法更重。最重要的是懲罰“監督者和監護人”(部門負責人和主管官員)犯盜竊罪。如果這類官員犯有內奸、枉法、受賄等罪行,將“累而不加倍”,即按總額處罰,不享受壹半優待。可見對壹般犯罪的處罰是比較寬的;經常犯贓物罪應從嚴;最嚴厲的懲罰是賄賂和枉法,以及從內部偷竊。對於“多犯”,即服刑中途犯罪的人,唐律要求從重處罰,但有限制。累役不應超過四年,累役人員不應超過200人。晉律的規矩是:“十壹歲不能努力”“壹千兩不能努力。”相比之下,唐律要寬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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