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最高檢察院設在最高法院,所以也可稱為最高法院檢察院或最高法院中的檢察院,是最高法院的組成部分。最高法院檢察院有65,438+0名首席檢察官,65,438+0名首席檢察官,22名首席檢察官。還有兩名首席檢察官在巴黎上訴法院工作,但他們隸屬於最高法院檢察院。其中六個屬於最高法院刑事庭。最高法院檢察院不同於上訴法院和其他基層檢察院,其初衷並不是進行公訴。通常情況下,在下級檢察院或當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訴中,最高法院的檢察院充當從犯。但是,派駐最高法院的檢察院為了法律的利益,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就不是這樣了。最高法院檢察長不對上訴法院檢察長行使任何領導權,後者直接向司法部長報告。上訴法院檢察院是上訴法院的組成部分。上訴法院檢察院由1名檢察長、檢察官、助理檢察官組成。《司法組織法》詳細規定了檢察院不同成員的職能和權力。在司法實踐中,檢察官和助理檢察官可以在上訴法院代表檢察長,而這個任務基本屬於檢察官和助理檢察官,檢察長主要負責檢察院的行政事務。在上訴法院,檢察長不僅掌握著監督權,還是檢察院的領導。他不僅領導檢察院的行政部門,還領導上訴法院所有負責上訴案件的檢察官。但從上訴法院的身份花名冊來看,這兩類司法人員之間不存在檢察長和檢察長的等級差別。律政司不得在同壹上訴法院任職超過7年。在刑事訴訟中,上訴法院檢察院在預審法院和輕罪上訴法院代表檢察機關。
第壹審法院檢察院是第壹審法院的組成部分。壹審法院檢察院由1名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及1名以上檢察官組成。第壹審法院檢察長也叫中華民國檢察官。巴黎、馬賽、裏昂和凡爾賽的輕罪法庭也有首席檢察官。壹審法院檢察長領導檢察院,但他從屬於上訴法院檢察長。檢察院保證代表檢察院出席預審法官和輕罪法院的聽證會,必要時出席法院的民事法庭。同時,它可以委托其代表在壹些特別法庭出庭。第壹審法院檢察長在同壹第壹審法院任職不得超過7年。如果他在壹審法院擔任的職務屬於壹級司法官,檢察長的級別相當於上訴法院的檢察官。在第壹審法院擔任特殊職務的,檢察長與上訴法院檢察長相同。在輕罪法院,檢察機關的職能由派駐壹審法院的檢察院行使。
在涉警犯罪法庭,檢察權必須由第五級涉警犯罪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機關的職能由壹審法庭檢察官行使。對於其他襲警犯罪,檢察機關的職權是任意的,襲警犯罪的法院檢察機關的職權由法院所在地的公安局長行使。當警察局長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履行這壹職責時,應由國家警察部門的壹名主任或初審法院檢察長指定的壹名首席和副督察行使這壹職責。作為特殊情況,並且由於開庭的絕對必要性,壹審法院的法官可以請求違反治安法院所在地的市長、市長或其助理行使檢察官的職權。如果法院所在地沒有警察局長,初審法院檢察長應在法院管轄範圍內指定壹名國家警察分局局長或壹名總督察和副督察行使檢察院的職權。檢察機關獨立於法院和法庭,這是起訴權、預審權和審判權三權分立原則的結果。所謂獨立,就是在某個領域自由采取行動的可能性,比如日常公務活動。在刑事訴訟中,刑事法官不能自行采取法律行動起訴犯罪,而應等待檢察機關的決定。法官不能懲罰檢察機關或發布指令。
其次,檢察機關相對於法院審判的人也表現出獨立性。被害人可以提起訴訟時,可以不要求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公訴。相反,民事當事人的撤訴並不能阻止檢察院在可能的情況下要求判決和啟動上訴程序。不回避是檢察機關獨立性的又壹體現。法官在刑事和民事領域都可以申請回避,但在檢察機關是主要當事人的情況下,不適用這壹措施。因為,在控辯訴訟中,檢察院的代表是訴訟的壹方當事人,法律是不能允許訴訟當事人回避的。但如果只是輔助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其回避。
檢察機關的所有工作人員都隸屬於政府,更準確地說,隸屬於司法部。司法部對最高法院總檢察長和上訴法院總檢察長行使領導權。兩位檢察長定期向司法部長報告所有重要案件,也可以向司法部長請示。司法部長的指示是書面的,並包含在訴訟檔案中。上訴法院檢察長不僅領導上訴法院檢察院的工作人員,還領導大審法院檢察長。初審法院檢察長每月向上訴法院檢察長報告工作。壹審法院檢察長不僅領導檢察院工作人員,還領導法院檢察院官員違警。檢察院的所有人員都可以視為在執行檢察長委托的職責,他們應向上級報告。檢察官不得違背總檢察長的指示。
然而,傳統上對檢察機關的層級隸屬關系有兩個限制:第壹個限制與檢察機關領導的獨特權力有關。在刑事領域,檢察院的領導可以在沒有任何指示的情況下進行公訴活動,即使與上級的指示相反,這種活動始終保持有效,應當得到法院的認可。當壹個檢察院的檢察長不服從收到的指示時,上級不能代替他,也不能阻止下級檢察院提起的公訴。然而,司法部長可將獲悉的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通知總檢察長,命令總檢察長進行或指派下級檢察官進行起訴,或命令總檢察長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經司法部長確認的適當起訴意見。第二個限制是壹句諺語所表達的原則,“文字有限制,言論有自由”。檢察機關的司法官員在其書面結論中只遵循服從規則。相反,他們可以在庭審中口頭陳述自己的論點,甚至支持與其書面結論相反的意見。
每個檢察官在訴訟過程中的行為都是以檢察院整體的名義完成的。因此,在同壹案件的連續審理中,檢察官可以有效地相互替代,訴訟中的不同行為也可以由不同的檢察官實施。這和法官是很不壹樣的,因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法庭自始至終都要由同壹位法官組成。法國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發揮的作用有目共睹,在訴訟之外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它還需要執行司法部分配的普遍任務,並從相當廣泛的角度監督法律和法令的遵守情況。檢察機關在某種程度上成了司法部的地方代表。
刑法規定的罪名導致出於維護國家利益目的的處罰權,進而導致檢察機關進行公訴。因此,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是作為當事人,作為原告,要求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只有通過起訴才能真正啟動刑事訴訟,即由合格的權威機構將案件提交刑事法院。在法國,起訴權由檢察機關和被害方共同享有。壹般情況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受害方也可以通過向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方式提起公訴。另外,壹些行政部門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對某些犯罪行使檢察院所享有的特權。
對於刑事案件,檢察機關首先要核定自己的地域管轄和案件管轄。如果它認為它對案件有管轄權,它應該確定提起公訴的理由。但是對於已經受理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在提起公訴活動和不起訴之間進行選擇,這就是所謂的機會起訴原則。如果不起訴,案件會在檢察院終結,但這並不意味著案件會最終結案。這個案子可以隨時重新審理。據調查,法國的不起訴刑事案件數量相當可觀,占案件總數的30%至70%。
根據法律規定,壹審法院檢察長認為所采取的措施能夠保證被害人獲得賠償,結束犯罪行為造成的混亂,幫助行為人重返工作崗位的,可以在作出公訴決定前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即簡單重申法律規定的對行為人的義務, 督促行為人使其行為符合法律或者法規的規定,引導行為人接受社會或者職業的處罰,要求行為人賠償因其行為造成的損失。 當然,如果有必要,檢察院可以隨時決定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