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未經批準不得在集會、遊行、示威場所周圍距離範圍的規定》(雲〔1990〕166號)第壹條第壹款“昆明、西雙版納、思茅、德宏、保山、昭通機場、昆明火車站、昆明北站、大熊貓開開”第四款中“地、州、市、縣看守所”修改為“省、地、州(看守所
2.《雲南省治安聯防暫行規定》(編號雲法正[1992]138)被刪除。
3.《雲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雲南省政府令第11號)第十壹條第二款。雲南省人民政府61)刪除。
4.《雲南省殘疾人優待規定》(雲南省政府令第6號)第六條第壹款。雲南省人民政府107)修改為:“農村貧困殘疾人免交自有土地承包費。”
5.將《雲南省促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法》(雲〔2003〕107號)第十二條修改為:“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開辦新型農業企業的,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政策。”二、對下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關於“征用”的規定進行修改。
(壹)將下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和征用”
6、《雲南省公路綠化管理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第三十四條)第十條
7.《雲南省林地管理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第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
8、《雲南省擁軍優屬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第六十三條)第七條。
9.《雲南省種畜禽管理辦法》(令第7號)第七條。雲南省人民政府117)
10《雲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辦法》(雲發〔2009〕58號)第十五條
(二)將下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11,名稱及《雲南省辦理國家建設征地農轉非規定》(雲[191]11號)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壹條。
12《雲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雲法正[1993]56號)第三條
13《雲南省契稅實施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號)第七條
14《雲南省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條例》(雲政辦〔2004〕68號)第三條、第四條。
15《雲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移民資金管理辦法》(雲政辦〔2005〕101號)第七條
16《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的實施意見》(雲發[2008]24號)第四條三、修改下列法規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
(壹)將下列法規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7,《雲南省地名管理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雲[1989]第212號)
18,《雲南省處理行政區域界線爭議實施辦法》(雲[1990]第140號)第二十二條
19《雲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雲[1992]19號)第十六條
20.《雲南省地質勘查設施保護暫行規定》(雲[1992]250號)第十三條
21《雲南省地質勘查臨時用地損害賠償暫行規定》(雲[1993]42號)第三十二條
二十二、《雲南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令第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第三十二條。
(二)修改下列法規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具體規定。
23.《雲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雲[1992]19號)第十七條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處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壹百條”。四、下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規或規定的條文相應修改。
24.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雲[1986]第155號)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25.將《雲南省公園管理辦法》(雲[1988] 11)第二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6.將《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細則》(雲[191]81號)第九條中的“《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修改為“保密法”第十壹條中的“保密法”第十六條修改為“保密法”第十九條;將第五十八條中的“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暫行規定”修改為“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
27.將《雲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雲[1992]19號)第三條第(三)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8.《雲南省建築消防監督管理辦法》(雲[1992]47號)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修改為消防相關法律法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9.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章制定程序的規定(令號第二十三條中的“雲南省人民政府1”)修改為“規章備案條例”。
30.修改《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中的《行政復議條例》(雲南省政府令第102號)雲南省人民政府10)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31.《雲南省陽宗海旅遊度假區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14)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32、將《雲南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修改為“宗教事務條例”;將《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修改為《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登記辦法》。
33.將《雲南省燃氣管理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號)第三條第二款中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修改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4、將《雲南省行政賠償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
35、《雲南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防震減災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第十三條中的“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110)修改為《地震監測管理條例》。
36.《雲南省行政獎勵暫行規定》(令號雲南省人民政府111)修改為“公務員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第七條第壹項中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九條;將《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第三條修改為《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第五條。
37、將《雲南省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試行)》(雲〔2003〕9號)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中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修改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