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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林業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管理、科學研究、開發利用,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年增加對林業的投入,保障林業發展規劃的實施。

根據國家關於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森林保護、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資金使用等方面,享有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權和優惠政策。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林業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對在植樹造林、森林保護、森林管理、林業科學研究和林業法制宣傳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鄉鎮林業站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林業工作。第二章森林管理第六條森林實行分類管理。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按生態公益林管理;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定森林分類和區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森林分類區劃不得擅自變更。第七條生態公益林應當嚴格管護,不得隨意砍伐,並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將自留山的林木劃為生態公益林的,按照前款規定給予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第八條商品林實行誰營造、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投資經營者依法享有的林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九條商品林的林權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同時轉讓或者分別轉讓。可以作價入股,也可以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森林的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依法變更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證明,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第十條拍賣、轉讓、出租、入股、合資經營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商品林和林地使用權,應當事先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森林資源調查和評估。第十壹條單位和個人可以承包經營森林、林木和林地。

承包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依法劃撥給農民使用的自留山,由農民無償使用,使用期限自劃定之日起70年不變,其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權屬清楚、界限明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時發放林權證。林權證是森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禁止將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森林、林地和林木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第三章森林培育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造林規劃,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限期綠化宜林荒山荒地;已經列入退耕還林計劃的耕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造林。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前提下,科學引導單位和個人合理確定和調整林種、樹種結構,發展竹林、速生豐產林、混交林、珍貴用材林和特色經濟林,改造低效林。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租賃、承包宜林荒山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造林;鼓勵外商、僑商和其他海外團體和個人以及港、澳、臺商投資造林。

大中型木材加工企業應投資建立原料林基地。第十五條依法劃定為自留山的荒山,應當簽訂造林合同,限期造林。第十六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木種苗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優良種苗生產基地,提供優質種苗,保證造林用苗質量。第四章森林保護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生態環境保護、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完善森林保護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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