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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實驗動物管理,保證實驗動物質量,維護公眾健康和安全,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使用和監督管理實驗動物,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過人工飼養,其攜帶的微生物和寄生蟲得到控制,遺傳背景清楚或者來源明確,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驗證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州(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衛生、教育、農業、林業、環保、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第五條實驗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分類管理。

實驗動物的質量標準分為四級:壹級普通,二級清潔,三級無病原體,四級無菌(包括已知動物)。

實驗動物的質量監測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國家和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第二章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第六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設立實驗動物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實驗動物項目的管理和動物實驗的倫理審查。第七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並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實驗動物管理的各項規定。第八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參加實驗動物繼續教育;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特點和專業水平,評聘和晉升其專業技術職務;組織技術工人參加技術等級評定。第九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每年組織體檢,確保工作人員的安全。第三章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第十條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省科學。

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相關活動。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適用於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的保護、引進、繁育、供應、運輸和管理。第十壹條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實驗動物種子來自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認可的種子保存單位和種源單位;

(二)實驗動物生產環境和設施符合不同等級實驗動物國家標準的要求,具備保證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質量的基本檢測手段;

(三)實驗動物飼料、籠子、墊料、飲用水等。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四)有保證實驗動物質量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第十二條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國際和國家認可的品種、品系和標準繁育方法,其生產的產品應當取得質量合格證明或者質量鑒定證書。

鼓勵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單位申請建立物種保護或種源基地,培育實驗動物新品種、新品系。第十三條動物實驗需要使用野生動物的,應當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評價。第十四條不同來源、品種、品系、不同實驗目的以及其他可能相互影響的實驗動物應當分開飼養。

實驗動物飼養室和實驗室應當分開設置。第十五條從事實驗動物保護、飼養和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遺傳學、微生物學、寄生蟲學、營養學的要求和飼養環境國家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質量進行監測。操作過程和監測數據應有完整準確的記錄。第十六條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供應和銷售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時,應當出示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並提供質量證明或者質量鑒定證書。

質量證明書應註明名稱、等級、數量、質量檢驗、采購單位名稱、銷售日期等。實驗動物或相關產品的,應由銷售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第十七條用於運輸實驗動物的工具和籠子應當符合所運輸實驗動物的微生物和環境控制標準。

不同品種、品系、性別、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混裝在同壹籠內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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