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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新勞動法的內容是什麽?

新頒布的勞動法的內容如下:1 .關於立法目的。

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第二,關於調整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同時,補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關於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四、關於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同時在法律責任中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動詞 (verb的縮寫)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在法律責任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六、關於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內,除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違反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同時在法律責任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基數,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七、關於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拒絕指揮或者強令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勞動條件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八、關於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五)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九、關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X.關於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實施裁員方案: (壹)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壹)與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XI。論集體合同

壹方面,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上級工會應當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可以就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訂立專項集體合同。縣級以下地區,工會與企業代表可以在建築、采礦、餐飲服務等行業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區域性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本行業、本地區的當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十二。關於工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會和企業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勞動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十三。關於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實施。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十四。論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下列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用人單位制定的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有關的資料,有權對工作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十五。工人權利救濟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十六。關於過渡期的規定

本法施行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已經存在的,應當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計算。本法施行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本法施行之日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根據當時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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