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第二章規劃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制定水土保持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向社會公布,並負責組織實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土流失調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布壹次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並公布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第九條下列水土流失潛在風險大的區域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壹)河道兩岸壹級山脊線範圍內;
(2)湖泊、水庫的徑流區;
(三)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源保護區;
(四)草甸、熱帶雨林和高寒山區。第十條下列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
(壹)坡耕地和荒山、溝、丘、灘等分布區域;
(2)石漠化地區和幹熱河谷地區;
(三)崩塌、滑坡危險區;
(四)泥石流易發區;
(五)大型尾礦庫區、露天礦區、礦山采空區;
(六)其他生態環境惡化、水旱災害嚴重的地區。第十壹條基礎設施建設、城鄉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開發區建設、自然資源開發和土地整治等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編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送審批前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三章預防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采取封育保護、自然恢復、植樹種草、輪牧圈養等措施,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第十三條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在下列區域建設植物保護區:
(1)有堤防的河流自內堤趾線起,無堤防的河流在歷史最高洪水位時沿地表延伸不小於10米;
(2)湖泊沿水面的延伸距離最高運行水位不小於30米;
(三)水庫沿水面的外延距正常水位不小於30米。
禁止開墾和開發植物保護區。第十四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取土、挖砂、采石:
(壹)河道管理範圍邊線沿地表延伸500米以內的區域;
(二)水庫止水位線沿水面延伸500米以內;
(三)塘壩的止水位線沿地表延伸200米以內;
(四)從幹渠兩側邊緣線沿水面延伸200米以內的區域;
(五)鐵路安全保護區、公路管理區兩側的山坡、排洪溝、破臺、路基邊坡;
(六)侵蝕溝的溝頭、邊緣和坡度。
因緊急修復鐵路、公路、水工程確需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取土、挖砂、采石的,緊急修復單位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並自緊急修復完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擾動區域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告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五條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新開墾農作物。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已經種植農作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樹種草。
在25度以上陡坡上植樹的,應當保護和利用原有植被,采取梯田、魚鱗坑、水平臺階、蓄水排水設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對於25度以下的坡耕地,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如修築梯田、調節坡面水系、蓄水保土或退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