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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促進外商投資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國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地區和其他省、市、自治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直接投資。前款所稱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外國投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稱為外商投資企業。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活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外商投資的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族自治地方促進外商投資的工作給予重點支持。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外商投資的協調、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協作管理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對外投資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外商投資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有關政策外,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本省的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不得采取虛假投資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外商投資待遇。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招商引資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招商引資成功的發起人給予獎勵。第二章投資範圍和方式第八條除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禁止的領域和項目外,允許外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

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於以下領域:

(壹)煙草配套業、采礦業、電力業、生物資源創新業、旅遊業;

(二)農業和林業;

(三)高技術產業和信息產業;

(四)文化產業;

(5)教育和衛生服務;

(6)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建設。

省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外商投資規劃,適時調整鼓勵的投資領域和投資項目,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利用雲南的區位條件,參與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設、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等國際區域合作的貿易和投資活動,以及國內區域經濟合作組織的相關活動。

鼓勵跨國公司在本省投資。第十條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外大學、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交流與合作,發展科技企業或建立研究開發機構。第十壹條鼓勵外商依法設立獨資或合資的產業發展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擔保機構。

鼓勵外資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第十二條外國投資者可根據其法定條件采取以下投資方式或類型:

(壹)獨資、合資、合作和合夥;

(二)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參與投資;

(三)加工貿易;

(四)以建設-運營-移交、移交-運營-移交等多種融資方式參與項目建設;

(五)以參股、控股、合資、兼並、收購、租賃、托管、承包等多種形式參與企業的改制、重組和改造;

(六)設立企業總部、企業地區總部、研發中心。第三章政府服務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為外商投資企業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行政,誠實守信,簡化外商投資事項的行政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促進外商投資土地、資金、技術和人才的措施和辦法,發揮投資基地的示範和輻射作用。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投資、經濟合作和區域合作。

省外商投資服務中心應當為外商投資活動提供集中、便捷、高效的服務。

外商投資企業信息服務網應及時發布投資政策、產業發展規劃、投資領域、投資項目、合作項目等信息。第十五條省、地(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商務部門應當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進出口和參與國際貿易提供指導和幫助,並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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