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效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省具體情況。 第二條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對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行法律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日常工作。第三條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地區設立的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地區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第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的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負責聯系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工作職責相關的部門。受主任會議委托,可以對上述部門進行監督。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第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依法辦事。被監督機關應當依法接受監督。第二章監督範圍第八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法律監督的範圍:

(壹)本級人民政府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本省單行條例相抵觸的決定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三)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本省的單行條例以及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或者不適當的;

(四)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本省單行條例的具體行政和司法行為;

(五)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選舉和人事任免工作中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第九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其工作實行監督:

(壹)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僑務、司法行政、監察、審計、計劃生育等工作的情況和重大決策;

(四)本級人民政府執行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部分變更的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情況;

(五)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辦理和答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申訴、意見和控告;

(七)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的處理情況。第十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憲法和法律、失職、瀆職和嚴重違紀的行為進行監督。第十壹條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應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的其他事項。第三章監督方式和程序

  • 上一篇:請余生多教電視劇多樣性劇情。
  • 下一篇:如何查詢法律判決的執行情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