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要規範村收費,至少要建立壹個通用的收費標準,停車多少應該是所有村通用的,而不是每個村壹個價。應該允許車主申請月卡來節省他們的停車費。只有這樣,城中村的管理秩序才能更加規範,符合更多人的利益。此外,我國交通部門已回應,有必要在村莊周邊收費。畢竟這是為了規範管理,避免亂停車的行為,改善村內的管理秩序。但是,壹些城中村重視收費而不履行管理義務也是不對的。比如深圳市龍崗區的青青嘉園,明明已經實行了村村通收費,車輛停放依然雜亂無章,沒有專人負責管理。這顯然是沒有履行管理職責,地方管理者應該為此承擔責任。
1.個人亂收費有什麽處罰?
處理亂收費的規定
第五條對有第三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以下簡稱責任人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每個案件的事實和情節,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壹)違法所得不足65438+萬元的,給予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輕微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不予處罰;
(二)違法所得654.38+萬元但不滿30萬元的,給予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
(三)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給予行政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對前款責任人員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的,建議有關紀檢部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亂收費的表現形式
1.強制或變相強制入會並收取會費;
2.只收會員費不提供服務,或者對會員費中包含的基礎服務重復收取費用;
3.利用分支機構(代表)收取會費;
4.采取“費用返利”等方式吸引會員,收取會員費用;
5.利用法定職責或者行政機關委托、授權的事項非法收費的;
6.通過評比達標活動收費,特別是借慶祝建黨100周年之機違規評選獎勵;
7.通過職業資格認定違規收費;
8.強制會員單位參加各類會議、培訓、考試、展覽、評比和評選、出國考察等收費活動;
10.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的名義收取管理費、贊助費;
11.以擔任董事、執行董事、負責人的名義向會員收取會費以外的費用;
12.未按規定程序制定或修訂會費標準的;
13.未按規定程序制定或修訂強制性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14.市場調節價的經營和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不合理;
15.其他企業和群眾對亂收費反映強烈。
法律依據:
《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農村公路建設“七公開”制度的意見》第三條是公開。
1.施工計劃。省(區、市)、市(州、盟)、縣(市、區)、鄉(鎮)、村的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層層公開。
2.補貼政策。公開農村公路建設資金補助政策,包括縣、鄉、村公路及危橋改造、安保工程等補助標準和資金。
3.競價。符合招標條件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公開建設規模、技術標準、招標方式、標段劃分、評標方法、中標結果、監理機構等。
4.施工管理。項目概況、施工許可(有年度計劃替代施工許可的小型項目除外)、承包商(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等)的信息披露。)、崗位職責、質量安全控制、進度計劃、主要原材料等。
5.質量監督。披露質量管理單位或監督機構、主要職責、質量監督負責人、聯系方式、檢查內容和方法、檢查結果等。如果聘請了村民監督員,相關信息也會公開。
6.資金的使用。開放式建設融資、資金來源、資金到位、撥付等。
7.項目驗收。公開工程驗收方法、評定結果、竣工(移交)驗收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