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衛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學校對學校的安全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的安全隱患;應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學生。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考核公辦學校將所需保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從教育經費中優先安排學校保障經費。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證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的經費。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保障教職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為教職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第二章學校安全工作制度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壹)安全教育和宣傳制度;
(二)安全保衛和安全檢查制度;
(三)突發事件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報告和應急處理制度;
(四)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險建(構)築物報告、應急處理制度;
(六)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藥品、危險品和實驗室用品的管理制度;
(八)衛生防疫和重大傳染病預防、應急處理制度;
(9)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審批制度;
(十壹)安全工作獎懲制度。第九條學校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或者兼職保衛人員,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根據公辦學校的需要,在現有的內部綜合管理機構中,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後,設置保衛機構並配備保衛人員。第十條學校安全保衛機構和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學校安全制度,維護學校公共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做好學校防火、防盜、防爆和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三)查驗進出學校人員證件和車輛、物品的相關手續;
(四)管理學校安全設施,及時報告安全隱患;
(五)保護學校刑事、治安案件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現場秩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六)做好安全註意事項的宣傳。第十壹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計劃,指導學校按計劃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應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防病、避災、禁賭、禁毒防艾、法制教育等內容。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制定學期和學年安全教育計劃,根據學生不同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責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和保護預防措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並根據安全教育內容組織學生進行演練。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心理咨詢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咨詢輔導員,開設心理健康咨詢課程或者講座,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咨詢。第十三條學校每學期開學前壹周為安全檢查周;每學期開學後的第壹周是安全教育宣傳周。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對教學、科研和社會實踐所需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設置合格的專用場所,指定專人保管,並制定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登記、註銷等安全管理措施。
醫學、生物學校應當加強對各類實驗室、活體生物樣本、生物制劑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全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涉及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建立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