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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在哪個法院審理?

1.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壹,起訴程序

1.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起訴書正文應當寫明請求、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尾部應當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為原告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商業登記證等材料。

(2)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借條等。)、收發憑證、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證據經法庭承辦人核對無誤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名蓋章,壹份交當事人,壹份存檔。

4.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我院提出減、緩、免的書面申請。如果他們逾期不繳費或書面申請緩繳、緩繳或免繳未獲批準,我院將裁定自動撤訴。

6.立案後法院會安排案件的審理,當事人要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做到多退少補。

二、再審的特點

對於已經審理的案件,法院會按照再審程序再次審理,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再審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壹審、第二審案件的判決、裁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提起再審的時間為判決、裁定生效後六個月內;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訴。在我國,刑事訴訟再審的期限壹般可以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但如果符合壹定條件(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或者原審被告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是疑難、復雜、重大案件), 即使是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後提出的,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 *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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