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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店沒有生產日期處罰。

法律解析:面包房面包屬於無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的,面包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和外包裝上標明名稱、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2.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食品生產者可以繼續銷售因標簽、標誌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召回的食品,前提是采取了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確說明補救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五)生產經營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九)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食品生產經營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五)生產經營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九)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食品生產經營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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