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道路、廣場、綠地、水域、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或非公共場所、建(構)築物和公共交通工具外表,利用各種形式設置戶外商業和公益廣告設施;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房地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範圍內設置的與其單位註冊名稱相壹致的招牌、牌匾、標牌等戶外招牌廣告設施。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戶外商業和公益廣告的設置規劃;
(二)組織出讓公共場地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置權;
(三)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許可和監督管理。
工商、建設、規劃、土地、公安、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犯依法取得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第二章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南第六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規劃功能分區相適應,合理布局,規範規範,安全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第七條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應當使用統壹規劃設計的廣告招牌。設置者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設置。
重要區域和重要路段的範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建築物使用權益的;
(四)利用違章建築、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
(五)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
(六)其他損害城市市容或建築形象的行為。第九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質量和安全標準,不得以次充好。第十條設置和使用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持戶外廣告整潔美觀,字體規範完整,夜間燈光照明設施功能良好。對破損、變色、字體不全、燈光顯示不全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修復、翻新,對許可期滿後仍未收回設置權的,應當及時拆除。第十壹條設置和使用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牢固、安全、功能完好,並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承擔安全責任;危及安全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和加固,遇有臺風和汛期,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第十二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符合要求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戶外廣告設施和載體的正面立面圖、安全結構圖和色彩效果圖;
(四)利用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交戶外商業廣告權利證書;利用非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交戶外廣告設施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相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和合同;
(五)利用建(構)築物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供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建(構)築物安全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申請人取得設置權後,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第十三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和經營戶外廣告。
獎勵舉報違法戶外廣告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