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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使用土地的規定

臨時土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重要制度之壹。近年來,各地結合實際加強了臨時用地管理,取得了壹定成效。但也存在臨時用地界定不規範、超期使用、用後復墾不到位、臨時用地審批違法等問題,甚至觸碰了耕地保護紅線。為規範和嚴格管理臨時用地,切實加強耕地保護,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首先,界定臨時用地的範圍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地質勘探等臨時使用的土地。,並可在使用後恢復,無需建造永久性建築(可通過復墾恢復原狀或可供使用)。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的特點。與建設工程施工、地質勘探等無關的土地。使用後不能恢復原狀或不能回收利用的,不得使用。臨時用地的範圍包括:

(壹)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為直接服務於施工人員而修建的臨時辦公、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生活用房和工棚用地;直接為項目建設服務的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場、堆料場、梁場、攪拌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鋪設作業、取土場、棄土場及其他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

(2)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探作業及其附屬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用地。勘探期間,包括油氣資源勘探中鉆井井場、配套管道、電力設施、便道等鉆井及配套設施用地。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的其他土地。

二、臨時用地選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使用臨時用地時,應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收回多少”的原則,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使用後難以復墾的臨時用地應嚴格控制占用耕地。鐵路、公路等獨立選址建設項目應當科學組織,節約集約利用臨時用地。梁場、攪拌站等難以恢復原有種植條件的,臨時用地可以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用地可以占用土地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臨時用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有種植條件,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規[2065 438+09]1號)的有關規定,如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

臨時用地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建設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臨時用地不得超過四年。城市開發邊界內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期限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相銜接。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從批準之日起計算。

第三,規範臨時用地審批

縣(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以上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批。不得將臨時用地審批權下放或委托有關部門行使審批權。在城市開發邊界內使用臨時用地的,可以壹並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臨時用地審批,有條件的也可以同時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壹並出具相關批準文件。油氣資源綜合勘探開發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先以臨時用地形式批準使用,勘探後轉為生產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轉為生產的,油氣企業應當按期完成土地復墾並返還。

申請臨時用地,應當提供臨時用地申請書、臨時用地合同、項目建設依據文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單、土地權屬材料、勘測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及其他必要材料。根據土地權屬,臨時用地申請人與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明確臨時用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現狀地類,以及用途、使用期限、復墾標準、補償費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報告,經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其中,項目建設用地報批時申請的臨時用地位於已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內的,不再重復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四、落實臨時用地收回責任

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壹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土地復墾受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復墾期限。

嚴格落實恢復臨時用地責任。臨時用地期滿後應拆除臨時建(構)築物,復墾耕地,確保耕地面積和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利用未利用土地,對符合條件的鼓勵開墾為耕地。

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監督臨時用地者履行復墾義務,逾期未恢復種植條件、違反土地復墾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按年度統計,縣(市)範圍內臨時用地超過壹年且未完成土地復墾規模達到復墾規模20%以上的,由省自然資源廳要求縣(市)暫停新增臨時用地審批,並根據縣(市)整改情況恢復審批。

五、嚴格監管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信息系統的建立。自2022年3月1日起,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臨時用地批準後20個工作日內,將四區批準文件、合同、照片、影像及土地利用現狀傳輸至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完成系統配置,並向社會公開臨時用地批準信息。縣(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督促臨時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復墾計劃報告表開展土地復墾工作,並及時更新信息系統中的土地復墾信息。

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報制度,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臨時用地使用和復墾情況進行定期抽查,對不符合用地要求、未完成復墾任務的予以公開通報。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要加強對臨時用地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門落實審批和監管責任,整改和糾正違法使用臨時用地的突出問題。

加強“壹張圖”管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和衛星執法檢查中,結合臨時用地信息系統中的批準文件、合同、視頻資料和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認真審查臨時用地的審批和復墾情況。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肅查處違法審批、使用臨時用地、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超過復墾期限未完成臨時用地復墾的行為。處理結果要向社會公開通報,問題線索要依規依紀移送,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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