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依法治企”的思想,做好制度建設是前提。企業制度建設既要關註企業內部,又要以開放的心態把握企業的外部環境和條件,即宏觀把握。
宏觀把握的意義不在於解決具體的制度問題,而在於解決制度建設中“指導思想”層面的問題。制度的生命在於“可操作性”,因此,制度建設要立足企業實際,突出針對性。制度的制定要體現企業的經營理念和管理要求,力求解決企業面臨的問題,決不能流於表面。同時,制度要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有明確的是非界定,便於“對號入座”,不能誇大和模糊。總之,只有把握宏觀,立足操作,才能有效推進制度建設。
剛柔並濟,圓而方之思。
依法從嚴治企,必須突出“嚴”字。規章制度本身具有規範性和強制性,在執行過程中要堅持嚴肅性和原則性,這些都體現了制度的“剛性”。但是,從實施規章制度的目的和效果來看,制度的實施方法是辯證的、靈活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如果缺乏剛性,就會成為“橡皮框”,難以成為“規則”,完全失去規範和約束功能。規章制度既是對員工的規範和約束,也是壹種導向,旨在形成良好的生產經營秩序和氛圍。
因此,系統實現方法應體現適度的靈活性。比如,要在員工中深入有效地宣傳和引導嚴管企業的理念和各項制度,讓員工看到自己對企業的好處,贏得認同和支持。違規者要有客觀公正的態度,在依規處罰的同時耐心引導員工。這些都是有效解決矛盾,防止剛性反彈和矛盾激化的必要措施。這就要求我們在制度建設中堅持“思慮周全”的原則,即在規劃制度時,要仔細思考其合理性、有效性和可能產生的影響,並註意在實施方法上體現“圓”的靈活性,對於成熟的制度,要堅決執行,體現“方”的剛性。總之要剛柔並濟,講求剛柔並濟。
合法,合理,合法。
對企業的嚴格管理要求依法管理。企業管理中的“法”,狹義上是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企業管理中的實施;廣義上是指企業依法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在管理實踐中,大多數人是廣義理解,其實質意義在於貫徹“法治”的管理理念。在企業嚴格管理的過程中,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往往涉及合法合理的問題。企業管理中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在本質上應該是統壹的,但在實踐中,它們有時又作為壹對矛盾出現,所以往往存在“合法的不合理”和“合理的不合法”。
那麽,如何看待和處理這個矛盾呢?
企業自身的“法”應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指導下,從企業實際和大多數員工的利益出發,通過法定程序制定,應體現和保護企業和員工的整體利益。因此,管理中“合法性”的要求在壹定時間和範圍內是絕對的。
“合理”是相對的。在實踐中,在壹定的時間和範圍內,相對於“法”,“理”往往是局部的、個別的、特殊的,具有局限性。企業的制度建設應該追求整體的“合理性”,體現對企業全體成員的公平正義原則。因此,個人的“合理”要求通常會讓位於滿足整體的“合理”要求。企業要建立良好的秩序,保證各項工作規範、有序、高效地運行,必須堅決貫徹“依法管理”的思想。
嚴管求“公”
在企業的嚴格管理中,要真正體現“嚴”和“公平”,首先企業領導要嚴,要敢負責。
在嚴字當頭和敢於負責的關系上,首先要突出“敢”。沒有“敢”,就無從談起“嚴”。對於國企領導幹部來說,“敢”的精神是黨性原則的要求,是強烈事業心和責任感的表現,是求“嚴”求“公平”的前提和保證。
在實踐中,員工往往有壹個理解和接受“嚴治”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員工會受到制度合理性、“執法”公正性以及制度功利性評價的影響。隨著員工法治意識和民主意識的不斷增強,員工有著強烈的追求公平正義的願望,往往會產生“不怕嚴,就怕不公”的心理。所以企業領導要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他們應該堅持“嚴格”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尋求“公平”。否則,搞無原則的“變通”和寬容,或者基於個人利益惡搞多重標準,就難以實行嚴格管理,最終只會毀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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