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天津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天津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根據國務院批準、公安部〔87〕36號文件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所有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招待所、車馬店、浴場、倉庫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的旅館(以下簡稱旅館)應當遵守本細則。第三條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分局(縣)根據本細則的規定,負責轄區內旅館業的治安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旅館開業進行安全審核;

(二)指導和監督旅館建立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和防範措施;

(三)組織酒店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培訓;

(四)依法保護旅館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查處旅館內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人員在賓館執行公務時,應主動出示相關證件,並依法管理。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由主管部門審批,當地公安局(縣)審查。符合安全條件的,報市公安局批準,發給旅館業治安許可證。

設立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旅館,需經市旅遊局和市建委涉外建設項目安全保衛設施審查管理處審批。

如有關閉、合並、搬遷、租賃、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情況。,經批準開業的旅館,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三日內,到當地公安局(縣)辦理變更手續。

嚴禁無證經營。第五條經營旅館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壹)本市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外地員工必須持有能夠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或證明。

(二)旅館的建築結構、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並配備防盜、應急照明和其他必要的安全設施。

(3)設置存放旅客物品的儲藏室和保險櫃。服務臺應位於便於安全管理的位置。

(四)賓館和居民、企事業單位* * *同壹個建築,應有獨立的門戶和通道。如果旅館與其他建築物相鄰,門窗應設置隔離設施。

(五)利用人防工程開設旅館,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具備兩個以上出入口。離出入口最遠的房間不超過60米,通風良好。第六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規定:

(壹)旅館必須逐壹核對旅客的身份證件,逐項填寫公安機關統壹規定的旅館住宿登記表(簿)。登記表(冊)應當保存三年。

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住宿旅館,按有關規定辦理。在旅館召開會議時,會議組織者負責辦理集體登記手續,旅館應在會議召開前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二)督促乘客將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放入保險櫃,其他物品放入保管室。旅館應指定專人保管,並建立登記、出入和交接制度。乘客遺留的財物應登記並通知失主。如果三個月後無人認領,將按照拾到的物品送當地派出所處理。違禁品和可疑物品應當立即送交或者報告公安機關,不得藏匿或者傳播。

(三)旅館應設門衛晝夜值班。住宿旅客憑住宿卡出入,訪客須登記。

(四)旅館平時應有壹名負責人值班;客房鑰匙,除旅客自用外,應集中保管,憑住宿證明或收據開房;服務人員要經常巡視通道和客房,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通道內不得有多余的床鋪和雜物;其他地方加床應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六)開設舞廳、酒吧、健身房、遊泳池、音樂咖啡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的旅館,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七)在旅館內舉辦娛樂、展覽、展銷等活動,旅館應按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局(縣)報告,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八)出租房間的單位或個人也應按照本細則辦理。

(九)不準用欺詐手段強迫乘客停留。第七條旅客住宿,除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住宿登記時,出示身份證件,按規定登記。

(2)愛護酒店財物,遵守酒店住宿制度。不要在沒有廚房設施的房間內烹飪食物,不要擅自在房間內增加電器設備。不得在酒店內喝酒、鬧事、打架或大聲喧嘩,使用音響設備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三)不準留宿他人或轉讓、調換房間和床位。

(四)貴重物品應及時存放。

(五)軍人、警察、司法人員攜帶的槍支、彈藥或者其他武器,應當交由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軍事部門保存。

(六)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危險品進入酒店。

(七)嚴禁在旅館內賣淫、嫖娼、吸毒、販毒、賭博、傳播淫穢物品、利用封建迷信活動騙取錢財以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八)協助旅館維護公共秩序,協助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上一篇:對“嚴格依法治企”的理解
  • 下一篇: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