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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債務?它的成因和特點是什麽?

壹、什麽是債務?

債作為民法中的壹個概念,在合同關系、因無因管理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因不當得利返還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因侵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

合同的成立是因為當事人對自己的意思表示同意,旨在實踐意思自治的理念。它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和期待。

因為管理制度旨在適當劃分禁止幹涉他人事務和獎勵互助兩個原則,所以沒有固定或約定義務的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人享有在壹定條件下承擔義務的權利。

不當得利制度旨在調整沒有法律依據的財產變動,使受益人將利益返還給受害人。

侵權制度旨在填補非法侵害他人權利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兼顧加害人行為的自由和受害人保護的需要。

可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指導原則和社會功能不同,不足以作為債的相同構成要件。構成債的內在統壹性的是其法律效力的形式同壹性。也就是說,它們在形式上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壹方可以向另壹方要求具體的支付。

這種特定當事人可以要求壹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系,就是債。其中,要求他人給付的權利為債權,享有債權的壹方稱為債權人;債權人要求支付的義務是壹種債務,承擔這種債務的壹方稱為債務人;給付是債的客體,包括作為和不作為。這種壹方享有侵權,另壹方承擔相應債務的債務關系稱為狹義債務關系。大部分狹義債之間的關系,即包括大部分債權債務的廣義法律關系,稱為廣義債之間的關系。

二、債務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債的原因是指債的法律事實。它包括以下類型:

第壹,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它產生了壹種債務關系,這是壹種合同債務。合同是債務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原因。

第二,締約中的過錯。

締約過失是指壹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過錯,導致合同的無效、不成立、被撤銷或者不被追認,給對方造成損害的行為。在這種場合,過失方應賠償對方全部損失,從而形成法律上的債務關系。

第三,單方面承諾

又稱單獨行為或單方約束,是指表意人為了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而對相對人所負的義務。之所以造成債的關系,是因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基於某種物質或精神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相對人給付對價的請求。遺產和幸運獎是單方面承諾的例子。

第四,侵權

是指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當侵權行為發生時,侵權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有權向侵權人要求賠償,形成壹種債務關系。

第五,無因管理

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為管理人,負有通知本人開始管理事務、妥善管理、繼續管理、報告計算的義務,本人負有償還必要費用、賠償損失的義務,由此形成債務關系。

第六,不當得利

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既然這種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就應該返還給受害人,形成以返還不當得利為內容的債務關系。

3.債務有什麽特點?

(壹)債務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債務。

債務的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兩者都是特定的人。

人身權與知識產權的關系中,雖然其權利人是特定的,但其義務人是所有不特定的其他人。

當然,債務當事人的專門化並不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僵化,而只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形成相對關系的意義。債權人的更換和債務人的替代與債務當事人的專業化並不矛盾。

(2)債務是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組合關系。

債權人和債務人結合形成壹種債務關系,或者是基於相互信任,或者是立法者出於某種社會政策的考慮。在這種關系中,當事人是緊密結合在壹起的,任何壹方的疏忽或不註意都容易對另壹方造成損害。因此,法律要求當事人重視的不僅僅是財產權與人身權的關系。當事人停留在不作為的狀態是不夠的,只有互助、照顧、保護和交換信息的義務才能滿足要求。

(3)債務是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債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為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渠道。法律之所以要維持債務關系的正常發生和消滅,當然是出於其促進財產流通、充分利用資源、保護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道德等社會政策考慮。但是,法律保護債務關系的根本目的總是為了滿足當事人的利益或者補償當事人的受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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