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對違約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能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由第三人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仍受到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合同違約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當事人違約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違約時我是否應該同時承擔違約金和押金?
(1)合同中規定了違約金和定金。違約的情況下應該承擔嗎?
不用同時承受。我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違約責任主要是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失,不具有懲罰或受益的性質。如果違約方不僅要承擔違約金,還要支付定金,那麽合同的另壹方就可能因違約而受益,這違背了合同公平原則。
(2)押金、保證金、押金的區別?
存款、存款、存款雖然很像,但本質上是不壹樣的。“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壹方支付給另壹方作為債權擔保的壹定數額的金錢。屬於壹種法律擔保方式。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需要將定金分兩次返還給對方。
目前,我國法律對“定金”和“保證金”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日常生活中,當事人對留置款、擔保款、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訂金等都有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未明確存款性質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為了妳更好的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