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的管理機構負責其管理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房管、公安、交通、土地、環保、水利、商務、衛生、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經費保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空間地理信息、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智慧城市管理體系。第七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對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任感。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幼兒園開展環境衛生教育和實踐活動,引導幼兒養成註重衛生、愛護環境的良好習慣。
媒體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宣傳。第八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以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誌願服務、捐贈支持等公益活動。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及其勞動成果,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並有權監督和舉報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第十條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責任區制度第十壹條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
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和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和場所的土地使用權或管理範圍。第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責任區負責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公共廣場、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負責;
(二)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場、焚燒爐等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負責;
(三)公園、花壇、道路綠化帶等城市綠地由管理者負責;
(四)江河、湖泊、水庫、溝渠和內河碼頭作業區的陸地和水域,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五)港口、碼頭作業區的沿海、灘塗、海堤、近岸水域、陸域和海域,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六)有物業服務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或者自行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街道、城中村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七)鐵路、機場、輕軌、橋梁、隧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車站、停車場、公共汽車站及其管理範圍,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八)商業街區、農貿市場、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綜合體、商店、超市、會展場所、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九)通信、郵政、物流、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市政、文化、體育、娛樂、旅遊等場所和設施。由經營者或管理者負責;
(十)報刊亭、信息亭、報刊亭、候車亭、戶外廣告等設施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十壹)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單位以及廠礦企業的管理區域,由其負責;
(十二)建設工程竣工後,未交付使用的場地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負責邊施工邊使用的面積,拆除單位負責拆除場地;
(十三)政府已對土地收儲單位負責。
責任區的責任人和範圍不明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 *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