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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履行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和部門行業的監管責任

履行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的措施如下:

根據最新文件《安全監管行政執法責任暫行規定》:

(壹)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進壹步強化安全管理和監督。要繼續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政府和部門的監管責任、屬地管理責任。安全生產責任不能有“真空”。地方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壹崗雙責”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綜合監管、專業監管和行業管理職責,制定完善有利於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確保落實到位。

(2)突出重點行業,深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要認真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加強車輛和道路安全管理,嚴格安全準入,嚴查違法行為,加快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建設。

加強煤礦瓦斯綜合治理,繼續做好小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重點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防止瓦斯、透水等事故發生。

(三)嚴格安全監管執法,深入開展“打非”行動。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突出重點行業和企業,突出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確保取得實效。

要加強對重大事故和典型事故的監管,嚴格查處瞞報、遲報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繼續開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專項督查,註重以事故教訓推動工作。

(四)強化科技支撐作用,不斷提高安全和應急救援水平。建立健全產學研用相結合的安全技術創新體系,盡快啟動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重點科研項目,大力推進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

大力改善應急救援裝備,加強空中救援力量建設,完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提高應急處置效率。

(五)夯實安全生產基礎,著力構建安全防範體系。加快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制定,進壹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大力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切實做好崗位、職業、企業達標工作。落實加強安全培訓的有關規定,重點加強高危行業和壹線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六)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狠抓各項工作措施落實。要認真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牢固樹立宗旨意識,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安監隊伍執法為民的良好形象。

要繼續關心愛護基層安全監管幹部,保護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不斷提高監管執法隊伍的凝聚力、創造力和戰鬥力。

本部門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的措施如下:

(壹)認真貫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編制安全生產專項規劃。

(三)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隊伍和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健全適應安全工作需要的執法機構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人員和裝備,安排安全生產專項經費。

(四)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明確各級領導和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對其績效進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相關領導和人員政績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創建安全標準化企業,建立自查自糾、持續改進的長效機制。

(六)督促和指導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並審查批準,監督實施。

(七)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非法經營和非法建設的生產經營單位。

擴展數據:

如何強化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各類事故的預防。定期研究、部署、檢查、總結本部門的安全工作,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把安全生產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工作納入本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建立並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並作為考核各級主要領導和人員政績的重要內容。

(三)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工作經費。落實同級政府和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

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領導帶班值班制度,按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投保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四)及時采取措施,監控和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應當立即采取疏散危險區域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等緊急措施,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五)建立、推廣和使用安全生產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確保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依法實施安全生產事項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和審批。

應當對作出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發現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督促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撤銷原行政許可。

百度百科-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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