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強奸案沒有物證,派出所把人抓了。現在他自己也承認了。我現在該怎麽辦?壹審都過了。

強奸案沒有物證,派出所把人抓了。現在他自己也承認了。我現在該怎麽辦?壹審都過了。

《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幹意見》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得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有效履行檢察職能的意見

關於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幹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於有效防止錯案的規定》(中政委[2065 438+03]27號),提高法律監督水平,確保檢察機關辦案質量,堅決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結合檢察機關辦案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壹、充分認識檢察機關在預防和糾正冤假錯案中的重要職責?

1.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調查犯罪,保證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各級檢察機關要進壹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防止冤假錯案作為檢察工作必須牢牢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線,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辦好每壹個案件,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努力做到公正、清正、不漏。

2.檢察人員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始終堅持依法辦事、嚴格執法、違法必究;始終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依法相互配合與制約並重,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積極適應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新要求,增強人權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時效意識和監督意識,時刻牢記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依法監督、規範監督、敢於監督、善於監督。

二、嚴格規範職務犯罪案件的辦案程序。

3.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並依法進行審查核實。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允許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

4.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辦案中不得規避管轄、濫用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不得違法延長辦案期限。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規定的場所進行,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有記錄。

5.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權。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第壹次開始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告知辯護律師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對於特別重大的賄賂案件,應當依法保障辯護律師會見的權利,及時作出是否允許會見的決定;妨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通知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偵查終結前,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檢察官可以主動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要求當面提出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聽取意見,並制作筆錄。

6.嚴格執行全過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都要對整個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對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或在執行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後果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起訴時,應當將訊問錄音錄像連同案卷材料、證據材料壹並移送審查。

7.規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依法嚴格設定適用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的條件,嚴格遵守審批程序,不得擅自擴大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的適用範圍,加強對監視居住指定居所決定和執行活動合法性的監督。

第三,嚴格控制審查逮捕和起訴。

8.正確把握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標準。嚴格把握法律規定的批捕、起訴標準,既要防止人為提高標準影響打擊力度,又要堅持法定標準。凡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訴條件的,依法不予逮捕、起訴。

9.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中,應當重點審查以下案件:(1)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案件;(二)搶劫、盜竊以及其他侵犯財產權的犯罪和爆炸、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三)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明確提出辦案程序嚴重違法且不認罪的案件;(4)犯罪嫌疑人指控刑訊逼供案件;(5)長期拘留和長期猶豫不決的案件;(六)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或者多次供述的案件;(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八)案件主要證據有疑問的案件;(九)承辦人與本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意見不壹致的案件;(10)其他重大復雜刑事案件。

10.註重證據的綜合審查和運用。要註意證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特別是證據的合法性。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認真審查偵查機關是否已經移交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全部證據以及犯罪的嚴重程度。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向偵查機關調取。認為辯護人申請的證據已經收集並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應當調取。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得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對於命案等重大案件,要加強物證檢驗和刑事科技鑒定。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要堅持最嚴格的證據標準,確保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查證屬實。證據與證據之間不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點,全案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明體系。提起公訴時,應當移交全部立案證據材料。

11.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辦理審查逮捕起訴案件時,應當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無罪輕罪的辯護,要認真調查核實,前後反復翻供的原因都要考察。必要時,應當對訊問犯罪嫌疑人進行錄音錄像。在審查逮捕起訴過程中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訊問其供述是否真實,並記入筆錄。對於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結合提審憑證的記錄,核對提審時間、訊問人員、訊問筆錄之間的對應關系。

12.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中,要高度重視和認真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委托了辯護律師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認真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辯護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或者在偵查活動中違法犯罪的書面意見的,辦案人員必須進行審查,在相關法律文書中寫明律師提出的意見並說明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13.依法排除非法證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或者起訴的根據。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及時要求調查機關予以糾正或者書面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非法證據依法排除後,其他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不予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

14.及時調查核實非法取證的材料或線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檢舉、控告或者舉報偵查人員使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時間、地點、方法、內容等材料或者線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及時審查。根據現有材料不能證明取證合法性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15.做好訊問原始錄音錄像的審查工作。對偵查機關隨案移送或者人民檢察院調取的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認為可能存在非法取證的,應當對相關錄音錄像進行審查;對於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必要時可以查閱全部錄音錄像。經審查,發現訊問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錄音錄像內容與訊問筆錄不符等。,並要求調查機關糾正、更正或者作出書面說明;發現訊問筆錄與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有實質性差異,或者偵查機關不能補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訊問筆錄不能作為批準、決定逮捕或者提起公訴的根據。

16.下列五種情形,不符合逮捕或者起訴條件的,不予批準逮捕或者起訴:(1)案件關鍵證據缺失的;(二)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或者翻供,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等其他證據不能證明犯罪的;(三)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支持的;(四)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存在關鍵矛盾,不能排除的;(5)不排除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情形。

17.正確看待輿論對辦案的影響和當事人的訴求。對於重大敏感案件和當事人有過激行為的案件,要加強辦案風險評估和預警,既要充分尊重輿論監督、充分考慮當事人訴求,又要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抵制和排除各種幹擾,依法獨立公正作出決定。

四、堅決糾正刑事執法和司法活動中的突出問題。

18.進壹步完善立案後偵查跟蹤監督機制,加強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過程的監督。對命案、突發惡性案件、爭議較大的疑難案件和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等重大復雜案件,要與偵查機關協商,及時派員介入,通過介入現場勘查、參與案件討論等方式提出取證和法律適用意見,引導偵查人員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證據,防止隱匿、偽造證據。重大案件如命案等提交延長羈押期限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律師意見。偵查監督、公訴、瀆職侵權檢察、檢察監督等各職能部門要通力合作,加大對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根據情況,通過口頭提出糾正意見、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方式及時提出意見;涉嫌犯罪的,及時立案偵查;及時向偵查機關通報偵查環節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必要時提出檢察建議。

19.加強對院外訊問的監督。做好對羈押、逮捕前訊問活動的監督;發現犯罪嫌疑人未依法送看守所的,應當查明原因、監外羈押場所和訊問情況;重點監督看守所如實、詳細、準確填寫犯罪嫌疑人體檢記錄,必要時建議對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進行錄像或拍照記錄;偵查機關以取贓物、指認為由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出所的,應當及時了解移送出所的時間、地點、原因、審批程序以及是否有出所訊問,做好羈押候審時身體檢查記錄的檢察監督工作。

20.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以死刑案件復查和出庭為重點,認真審查死刑上訴和抗訴。實行檢察長、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就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等問題發表意見。

21.加強死刑復核案件的法律監督。省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死刑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依法不應判處死刑,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或者發現被告人有自首、立功、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新的證據和有關情況可能影響適用死刑的,應當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死刑復核監督案件,應當認真審閱相關案卷,重視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委托律師提交的申訴材料,充分考慮辦案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對事實和證據有疑問的案件,必要時可以通過調閱案卷、審查主要證據等方式進行核對。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要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對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案件,依法提出監督意見。

22.加強對刑罰執行和監督活動的監督。加強對久拖不決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引導,做好與相關政法部門的協調工作,區分不同情況,及時妥善清理,依法處理。要加強對看守所和監獄的監管執法檢查,嚴厲打擊“牢頭獄霸”和體罰虐待罪犯行為。加強死刑執行的現場監督,發現不應當執行死刑的,立即建議停止執行。

23.對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投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完善刑事申訴案件接收、受理、辦理、移送、回復和跟蹤督辦制度,堅持和完善刑事申訴案件“兩會”制度,對存在可能不公的申訴案件依法進行復查,並將復查結果及時告知申訴人。要高度重視在押人員、服刑人員的舉報和申訴,如有疑點或錯案,要及時提交原辦案部門審查處理。加強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申訴案件辦理,重點加強對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和量刑的監督。經審查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重大、復雜、疑難或者抗訴案件,應當及時進行監督。我院及所屬醫院對確有錯誤的刑事處理決定,應按法定程序及時予以糾正。依法履行國家賠償義務,加大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

五、完善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

24.深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建立健全辦案終身責任制。要明確各級辦案責任,特別是要完善辦案組織形式,深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故意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案件實質性錯誤、程序違法等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冤假錯案隱瞞不報、壓制不查、故意拖延糾正的,要追究責任。完善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的保障機制。

25.積極推進案件管理機制改革,加強案件過程監控和質量管理。統壹案件進出口管理,加強辦案期限預警、辦案程序監控、法律文書使用監管、涉案財物監管、執法案件風險評估預警。

26 .推行案件質量分析評估通報,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評估制度。各分院、州、市院每季度要進行壹次刑事案件質量綜合分析,形成案件質量綜合分析報告,促進辦案質量和執法水平的提高。要改變單純以辦案指標和各種統計數據排隊形成績效排名的做法,把結果評價與過程管理結合起來,把定期評價與動態指導結合起來,把綜合評價與個案評價結合起來,把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安全等因素結合起來綜合評價業務工作,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數、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在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溝通協調的基礎上,根據各執法環節的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辦案績效評估體系。

27.實行個案協調報告制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不得提交有關部門組織協調。參與案件協調時,要嚴格按照事實、證據和法律發表意見。檢察機關的重要意見未被采納的,應當及時向上級法院報告。明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經協調後未及時提出意見或向上級法院報告,造成冤假錯案的,堅決按照“誰決定誰負責,誰辦案誰負責”的原則追究責任。發現相關協調意見可能產生冤假錯案的,可以向上級甚至越級報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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