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外人提出異議的理由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即執行異議的理由或依據足以使執行無法進行。
就上述案件的執行異議而言,如何處理案外人的異議,大致有四種意見:
1.物權可以排除強制執行,債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本案查封的不動產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所有權仍歸被執行人所有。案外人只享有債權,與申請執行人的貨幣債權對等。案外人只能參與分配,不能排除強制執行,故案外人的異議應予駁回。
2.案外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存在過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可以繼續查封財產,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駁回。
3.不動產交付也是不動產權利變更的公示方式之壹。被執行人已將房屋交付案外人占有,應認定房屋已歸案,歸案外人所有。所以案外人的異議成立,應予支持。
4.被執行人與案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案外人取得房地產所有權的債權應依法受到保護。案外人雖然懶於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但不能導致其喪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的權利。因此,案外人的異議成立,案外人的請求應予支持。
其實第四種意見是正確的,即外人的反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理由:買受人延遲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能導致其喪失對特定標的物的請求權!
案外人提出異議後,經實質審查,被執行人的房地產確實已經出售給案外人的,案外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雖有過錯,但只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風險和責任,不應承擔額外的重風險和責任。在物權法中,轉移登記是物權公示的方式。不進行轉移登記,買受人(如上述案例中的案外人)將承擔物權不發生效力的風險,即壹旦出賣人違約,他將標的物再次出售給他人或設定抵押並進行不動產登記,他將無法取得標的物或標的物可能被拍賣或變賣。但是沒有法律要求買方承擔其他風險和責任。物權變動雖未生效,但買受人對出賣人的債權請求權依然存在。在標的物仍然存在並已交付的情況下,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出賣人無權隨意毀約,無權按照合同約定隨意處分交付的標的物。只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善意第三人通過支付對價從轉讓人處取得標的物,並已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法律保護的是善意第三人的財產權而不是買受人的債權。
問題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訴訟的區別5分執行異議是指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案外人主張被執行財產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停止和變更執行的行為。前壹種異議是執行異議,後壹種異議是案外人的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之訴是壹種實體合法性保障的救濟方式,分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和案外人異議之訴(即第三人異議之訴)。前者是指債務人主張有足夠的理由排除法院對執行依據所包含的執行債權的執行,請求法院作出執行依據不可執行的判決;後者是指案外第三人請求法院作出特定標的物不能執行的判決,因為其有足夠的權力排除強制執行。
希望對妳有幫助!
問題3:什麽是執行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如果理由成立,經總統批準,應暫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案外人向執行法院提出的意見。提出執行異議是案外人維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壹種手段。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應當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並符合以下主要條件:(1)提出執行異議的時間應當在執行過程中,即執行程序開始至執行結束。(2)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僅限於案外人。案外人是指因執行案件而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3)異議的理由應是案外人擁有執行標的或其他物權(如質押、抵押、留置權等。)可以排除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時,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執行措施,但不得處置執行對象。經審查,認為案外人提出的執行對象是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特定對象的,應當報請院長批準,中止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異議提出的執行對象不是生效法律文書中指定交付的特定對象,經審查認為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成立的,經院長批準後,裁定采取的執行措施立即解除或者撤銷,並將該對象返還案外人。有時很難確定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是否成立。案外人提供有效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堅持繼續執行並提供有效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解除查封或者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責令以擔保財產賠償。
問題四:關於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解讀[2015]第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14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5438次會議通過)為規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權益,第壹條異議人提出異議時申請書應當寫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壹)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二)相關證據材料;(3)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有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駁回申請。申請執行異議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未立案並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升級執行或者委托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執行該案件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指定或者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案件指定、升級、委托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提出異議: (壹)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致使其無法等待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得到清償的;(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措施違法,侵犯其對標的物的優先購買權的;(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五)認為人民法院違法執行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的。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但對終止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所指向的執行對象執行終結前提出;當事人轉讓執行標的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在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壹)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中止執行、暫緩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二)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如執行的期限、順序等;(三)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被執行人在執行依據生效後基於債權消滅、執行效力喪失等實體原因對排除執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在執行依據生效前基於實質性理由對排除執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第八條案外人不僅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對象提出異議,而且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 & gt
問題5:提出執行異議後怎麽辦?壹批蠶繭公司提出異議,向某市法院提出申請,該法院就交易對方自有執行場地的權屬問題組織了聽證會。拒絕申請的人表示反對。同時還向重慶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名為絲綢公司,其當地公司被關閉在繭絲綢經營場所享有所有權。【庭審】在該院審理,絲綢公司出示了以下證據:1、蠶繭及其補充協議、與絲綢簽訂的合同,證明某蠶繭絲綢公司收購其蠶繭,自收購時起出租給某權利人及經營場所,所有權屬於絲綢。2.3 .絲綢公司的付款依據及收據,用以證明該公司支付了貨款,並支付了絲綢公司網站的租金。庭審中,對絲綢公司提供的證據無異議,認可其所有權歸屬於699所,屬於繭絲綢公司,但其表示不能阻止法院執行。法院判決絲綢公司復議的執行是反對的。鑒於此,絲綢公司最終撤訴。[點評]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絲綢公司壹直反對我市自行執行法院商會執行申請,某市法院審理活動壹直在進行。市法院和絲綢公司是否有權強制執行主體的權利,自然會進行適當的審查和判斷。絹紙訴狀的權屬屬於重復確認起訴,重慶法院和檢察院應當駁回其在重慶的家,這是異議程序之壹。另壹種觀點認為,絲綢公司的執行市雖然提出了異議,進行了審理,但由於現有法律的執行只需要原則異議制度,對其保護的救濟和糾正措施並不遙遠,因此存在諸多現實弊端。鑒於目前法律並不禁止人們通過訴訟權屬糾紛來解決自己的糾紛,只要檢方的* * *執行立案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法院就應該受理,但在開庭時,法院就應該停止服用該藥物,然後現行法律文件中也確實規定了這是強制執行權。我同意第壹種觀點。首先,其目的是保護執行異議制度的人和異議人的合法權利。被執行異議人反對的標的物的執行,旨在排除為執行標的物而采取的措施的執行,法院附加負擔。因為執行異議程序、現行救濟和救濟程序的實質統壹,妳可以在異議人執行異議程序之初,為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救濟。在這種情況下,絲綢公司認為某市執行法院措施是錯誤的,法院查封其蠶繭的全部財產和絲綢。公司高管提出異議申請後,法院可以快速執行市法院傳喚債務人,執行異議並申請被執行人執行聽證,因為有壹定利益關系的當事人有壹定的對抗作用,壹個市的法院可以了解當事人的證據並及時查明,通過聽證可以快速公正地保護合法利益。目前,許多法院都增加了對復議執行的異議。復議執行異議制度是壹項創新制度。執行救災的目的是再次保護人權,反對建制。如果壹個人拒絕對法院的執行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裁決的執行異議,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復議。我認為在異議復議過程中,應當有效保障異議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其次,由於人們從法律地位的角度反對執行救助制度,這種類似的反對者有權主張獨立的第三人訴訟地位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地位。擁有獨立的第三人權利作為原告,擁有獨立的權利要求被告進行爭議,參與原告之間的訴訟標的,被告壹直處於訴訟程序開始階段的人。雖然對於中國的作用還沒有具體的實施辦法,也沒有反對引入申訴制度的制度設計,但該制度目前所實施的保障措施的執行效果不容小覷。案外人執行異議制度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異議人必須通過制度的執行尋求救濟,不能超越這個程序。在審判實踐中,也有異議人與反對過程人(如本案)產生異議的情況,法官在執行過程中的執行要求反對人具有唯壹性...> & gt
問題6: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的異議是什麽?是指引起執行異議的執行行為。單純是程序違法或者不當,未造成執行當事人之間或者執行當事人與利害關系人之間實質性權利義務糾紛的。它不同於基於實體權利排除執行異議。
比如法院將妳的車作為債務人的車執行,妳基於所有權提出異議,這是壹種實體權利。這種異議屬於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
問題7:可以排除執行的權利是什麽意思?該權利可以被排除在執行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貨幣債權執行中,第三人(買受人)提出的異議符合條款規定,買受人的權利可以排除執行的,是指買受人合法有效的權利實現後,該財產將無法執行。
問題八:被執行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如果理由成立,經總統批準,應暫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案外人向執行法院提出的意見。提出執行異議是案外人維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壹種手段。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應當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並符合下列主要條件:
(1)提出執行異議的時間應在執行期間,即執行程序開始至執行結束。
(2)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僅限於案外人。案外人是指因執行案件而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3)異議的理由應是案外人擁有執行標的或其他物權(如質押、抵押、留置權等。)可以排除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時,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執行等措施,但不得處置執行標的。經過檢查?....
問題9:法院駁回執行異議意味著什麽?沒有這個說法!(還是指明顯沒有根據的執行異議,法院不予受理的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制度設計,對於案外人的異議實行“壹裁兩審”的架構。裁定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對案外人提出異議的裁定。如果案外人或壹方當事人不服裁定,可以提起名為執行異議的訴訟來提供救濟,因此有兩審的訴訟程序。
在執行程序中設置案外人異議的目的是為了過濾掉壹些明顯的異議。比如,在執行程序中,在登記案件中直接查封案外人名下的房產,可能是明顯錯誤的。此時,案外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進行審查的,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糾正。
但由於當事人也可能提起異議之訴,案外人的異議最終能否成立,是否對執行標的具有實體權利,取決於訴訟程序的最終判決。實施過程中,以形式審查為主,有登記就靠登記;未登記的,屬於動產,視占有而定;如果沒有占有或者登記,要根據合同文件進行全面把握。但如前所述,執行程序中對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並不是最終裁定,最終還是要靠訴訟,因為訴訟程序更全面,有兩次終審,執行階段只是程序的前置審查。
問題10:如何審查並妥善處理執行異議案件?執行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並主張權利的行為。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有了擴展解釋;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通過對28例執行異議的分析,其中19例是案外人針對執行標的提出的,其余9例均為案外人提出的反對將其追加為被執行人,認為不應追加為被執行人。從立案時間來看,這28起案件中,有25起是在執行過程中結案前立案的。三種情況,執行結束後,標的物已被執行,案外人對被執行的標的物提出異議並主張權利,但經審查,其執行異議被駁回。執行異議是執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壹個縮影,對依法執行、公開執行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要看到,由於諸多因素的影響,也給“逃避執行”或“幹擾執行”的人以借口。被執行人有的與案外人惡意串通,有的甚至做偽證,幹擾執行。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擴大了執行異議的範圍。執行異議的主體可以是當事人、案外人、利害關系人,執行異議的客體可以是執行對象或被執行人的執行行為。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執行異議範圍的進壹步擴大,執行異議案件數量將不斷增加,執行工作將面臨更多挑戰。對於如何處理執行異議,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根據司法實踐,我們建議:1。執行異議的審查是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由執行機關進行的。司法實踐中,異議理由壹般成立。主辦案件的執行員審查後,將撤銷已經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查封、扣押解除。如果異議理由不成立,有的法院由主持案件的執行人員進行審查,有的則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做法各不相同。我們認為,為保證案件的公開公正,避免異議方的敵視,應統壹由其他執行人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執行局內部可設立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此項工作。2、對異議的審查和處理,依法做出適當處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有正當理由的,不應重新執行或延期執行,而應“終止”或“停止”,而不是“中止”。因此,建議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中的“中止”改為“終止”或“停止”。3、對執行結果有異議的案件,應保證異議人和當事人的復議權利。因為異議案件的審查處理結果直接關系到對案外人、異議人和當事人權利的懲罰和實現,並以裁定的形式出現,所以應當像執行中的“拘留”、“罰款”等決定壹樣,給予當事人充分的復議權利。4、應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以“執行異議”惡意串通,故意拖延執行時間者,應予懲處。壹方面可以制約那些“惡意”行為,另壹方面也可以從某個程序上減少執行工作量,有利於案件盡快執行,避免不作為執行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