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食用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及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擴展數據:
食品安全監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質量監督部門制定並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悉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並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和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分析研究,認為必要時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提交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和收集相關數據。樣品的收集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顯示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相關信息,並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進壹步調查。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和相關信息,采用科學方法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的生物、化學和物理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農藥、化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費用按照采集樣品時的市場價格支付。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壹)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2)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和重點品種,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
(五)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農業行政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並提供風險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和資料。
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二十壹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的結論。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布,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
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或者修訂。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進行綜合分析。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綜合分析可能存在高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協會和新聞媒體交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