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麽兩邊都沒有索賠?
(壹)查明案件事實是行政機關正確處理行政爭議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行政案件的基礎。本案中,原告陳乃新、陳新祥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無證捕魚。但被告霞浦縣漁政站沒有按照行政執法程序認真調查取證,而是輕信個別知情人所作的不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言,將陳新祥的非法捕撈行為錯誤認定為另壹漁民陳祖興的非法捕撈行為,導致行政處罰主體錯誤,即案件事實認定的根本性錯誤。壹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行政處罰主體有錯誤,但未能依法作出正確判決予以解決,影響了法院及時、合法、正確處理行政糾紛。
(2)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在適用法律問題上,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與法律的規定不壹致時,法院應當如何判斷,作出正確的判決。我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沒有規定漁船可以沒收。《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或者使用偽造的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沒收。上述地方性法規的這壹規定是否與法律的規定不壹致?有人認為,該海域非法捕撈、炸魚、毒魚、電魚猖獗,嚴重破壞了漁業資源,加劇了該海域漁業資源的進壹步枯竭。地方性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規定無證捕撈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漁業法的具體補充,不能認為與漁業法的規定不壹致。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作為行政機關查處案件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也有人認為,這種情況屬於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與法律的規定不壹致,法院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決。這壹問題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法院經研究並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局意見,認為福建省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與漁業法的規定不壹致。辦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稱,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和《漁業法》相關規定,法院認定霞浦縣漁政站作出的沒收漁船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3)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法或者部分違法,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霞浦縣漁政站非法沒收原告陳乃新、陳新祥的漁船,給兩原告的漁船造成了損害和壹定的生產損失,應支付經濟賠償。在再審中,霞浦縣人民法院依法就經濟補償問題對雙方進行了調解並達成協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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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中國農業法律的效力問題。
法律效力又稱法律的適用範圍,是指法律對誰有效,在什麽時空範圍內有效:壹般來說,法律效力包括人的效力、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三個方面。
1.法律對人的影響是指法律規範對誰有約束力。這裏的“人”是廣義的,即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則上,我國的法律規範對所有中國公民都具有約束力,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同時,中國的法律規範對在華外國人具有約束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的空間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地理和空間範圍。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在國家主權管轄的所有領域都有效。我國大部分法律、行政法規都是如此。(2)在全國局部地區有效。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3)有些法律法規不僅在中國有效,而且在壹定條件下具有域外效力。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造成汙染的,也適用本法。”
3.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失效以及法律對其頒布實施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有溯及力的問題。法律生效的時間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自頒布之日起生效;(二)具體生效時間由本法規定;(3)規定法律在壹定時間後生效。中國法律終止效力的形式有:(1)新法公布後,原有法律失去效力;(2)新法代替舊法,宣布舊法無效;(3)法律本身規定的有效期屆滿;(4)有關當局發布特別決定,宣布廢除某項法律;(5)法律已經完成了它的歷史任務,自動失效。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頒布後,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不適用的,不溯及既往。總的來說。我國法律堅持“法無溯及力”原則,但當新法的適用有利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法律也可以溯及既往。
作為本案漁政執法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條明確規定,該法在空間效果上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塗、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其他壹切管轄海域”;就對人類的影響而言,第8條規定“外國人和外國漁船必須...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應當遵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條約或者協定的,按照條約或者協定辦理。”同時,第四十六條還規定:“外國人和外國漁船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和漁業資源調查的,責令離開或者驅逐,可以沒收漁獲物和漁具,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漁業法適用於我國管轄海域的外國人和外國漁船。
本案中,某國漁船青龍888號超出捕撈許可證許可的作業範圍(超出的部分,實際上屬於擅自作業),在中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業生產,屬於“擅自進入中國人民管轄海域從事漁業生產”的行為。因此,根據《漁業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中國漁政部門責令其離開,沒收全部漁獲物,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