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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書和協議書的法律意義

詳細解釋壹下三方協議~(08年畢業後享受xijm***吧)[zz]

雖然很多大學畢業生已經做好了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心理準備,但是當他們帶著憧憬和無知真正踏入職場時,還是會感到無所適從。求職被騙後,不知道如何投訴,也不會用法律武器維權。不完全了解自己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怎麽簽,招聘手續怎麽辦理,試用期多長?

職場案例:小萌大學畢業後,去了壹家私企,覺得工資還不錯,幹得也不錯。起早貪晚,不斷加班。誰知試用期沒完沒了,轉正也沒提。忍耐了壹個月之後,小萌終於忍不住了,跑去問老板,老板只是口頭上答應馬上辦理轉正手續,但是壹個月過去了,老板似乎忘記了這件事,小萌又提出來了,但是等待的結果是他精神不穩定,被開除了。因為先沒有合同,只能吃黃連,不能說有什麽。

1.什麽是三方協議?

三方指學校、企業、畢業生。三方協議是“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明確畢業生就業三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形式,可以解決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壹系列相關問題。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協議自動終止。

三方協議的意義是什麽,應該在什麽情況下簽署?壹旦應屆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就意味著大學生的第壹份工作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在簽訂三方協議時,要註意細節和簽約事項,以保障自身權益。在簽訂三方協議前,要與企業充分協商,認真核對用人單位的隸屬關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壹般有權接收人員;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招聘員工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批準,必須在協議上簽署意見才有效。

應屆畢業生也要對各地人事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詳細了解用人單位,包括規模,福利,管理制度等。,以及其與雇主之間的權利和責任以及協議的期限。協議中,崗位、薪酬、工作環境都沒有體現。所以畢業生首先要充分了解用人單位,認真考慮自己的權利義務關系,權衡利弊。

三方協議壹旦簽訂,就會受到法律的限制。三方協議簽訂後不要毀約,以免給人留下不誠信的印象,給自己帶來負面影響。頻繁違約會形成惡性循環。畢業生簽協議要謹慎。畢業生應在協議上簽署個人意見。用人單位在協議上簽字蓋章後,協議生效。畢業生不得單方解除協議。本協議有效期至合同簽訂或協議解除。

簽約後有其他就業選擇的,須與原單位辦理書面解除手續,經用人單位上級人事部門備案後辦理改派或其他手續。但是畢業生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畢業生毀約的原因無非兩個:壹是新簽約單位工資高,二是新簽約單位發展空間大。自2005年起,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後,如果畢業生違約,違約金將被限制在不超過畢業生壹個月的工資。雖然違約會造成經濟損失,但數量不是任意的。比如畢業生遇到企業的無理要求,要懂得用法律法規保護自己。

二、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簽訂後,不是好事,還要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指出: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位壹旦與求職者建立勞動關系,應依法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

有關專家形象地說,就業協議類似於“婚姻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於“夫妻協議”。前者發生在學生畢業前,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簽訂“結婚協議”,確定就業意向及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協議壹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但“婚姻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後生活如何安排應由“夫妻協議”明確規定。壹旦學生畢業離校,學校就脫離了三方關系。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關系並簽訂勞動(聘用)合同,聘用協議同時終止。

合法的合同包括: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工作內容要盡可能詳細。比如,工種的外延較大或者相對較寬,說明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從事的工種發生了較大範圍的變化。求職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適當細化工種。用於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當事人可以提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求職者壹旦發現條款不清、概念模糊,應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釋和修改。

《勞動法》第16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條增加了試用期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第21條還指出,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也提醒勞動者:“就業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的,無需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壹個誤解。明確勞動關系後,求職者要註意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防止社會保險費等權益受到侵害。壹個單位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顯然是違法的。畢業生不要以為不簽合同就能更自由。不簽合同會損害畢業生作為勞動者的權益,尤其是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因工受傷的情況下。如果雙方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跳槽”行為就不受用人單位約束。

宏偉職業顧問總經理兼首席顧問國測先生善意提醒:職場維權是大學生進入職場前的最後壹課。作為畢業生,我們應該牢記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這樣才能學法用法。學會職場維權,避免在以後的職業道路上磕磕絆絆,深腳淺腳,甚至摔跤。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該做的時候就做,才能順利進入職業發展的健康之路。

簽訂三方協議註意事項!!!!!!!!!!

1.就業協議主體的合法性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對於畢業生來說,需要取得畢業資格。畢業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不承擔法律責任。

2.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壹定要註意是否與單位有效印章上的名稱壹致。如果不壹致,協議無效。

3.學生填寫專業名稱時,應與學校教務處專業名稱壹致,不能縮寫。

4.試用期和試用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壹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限的長短,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科研院所壹般采取試用期,壹般為壹年。試用期和試用期只取壹個,另壹個劃掉。

5.違約賠償金。根據學生和雇主之間的協議。很多單位為了“留住”學生,用高額違約金捆綁學生。學生在談判中應盡量減少違約金,通常違約金不超過5000元。

6.現行畢業生就業協議為“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單獨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壹套做壹套,畢業生可以在備註欄說明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壹旦出現糾紛,他們可以及時向法院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學生在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用人單位填寫並蓋章後,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核實蓋章。有的同學比較懶,填完表就直接去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結果單位填表的時候,工資待遇和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不滿是因為他們和學校都簽字蓋章了,他們也沒辦法。要麽接受辭職,要麽被迫違約,賠償雇主。

簽訂三方協議的實踐經驗~

找工作不容易,找個好工作更難,所以妳可能會草草“屈服”,讓那些被忽略的細節在進入職場後擾亂妳的心情。這裏聽聽事後諸葛亮,幫妳預防可能對妳造成的傷害。

在簽字之前,妳不妨問幾個問題:

1.妳的工資是稅前還是稅後?稅前工資包含了妳依法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金額要從妳實際拿到的工資中扣除。如果用人單位承諾支付妳的稅後工資,建議妳要求用人單位在聘用協議中明確,否則如有爭議將視為稅前工資。

2.明確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即明確用人單位為妳繳納的是“城保”還是“鎮保”。如果是“鎮保”,就不用從工資裏扣除個人負擔了。如果是“城保”,妳要和用人單位說清楚,妳的工資是否包含社會保險的個人部分。

如果用人單位承諾為妳承擔社會保險的個人部分,建議妳要求用人單位在聘用協議中明確。

3.確認妳的工資是否包含住房公積金。妳的公積金個人負擔是按照妳入職後第壹個月工資的7%計算的。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那麽妳的工資壹般包含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用人單位會在發工資的時候代扣代繳。

畢業生簽就業協議時要註意的內容~

壹、登記卡

報到證的全稱是《高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是納入國家就業計劃且只能終身持有的有效報到證。註冊卡的主要功能是:

(1)向收貨公司申報的憑證;(2)證明持證畢業生是列入國家統壹招生計劃的學生;(3)辦理人事檔案、戶籍等手續的憑證;(4)證明畢業生具有畢業資格;(5)人才服務機構備案證明。

2.試用期和試用期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的試用期必須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壹致,具體為: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立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畢業生“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畢業生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單位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大中專畢業生按有關規定轉入國家幹部編制前的試用期;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是指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

試用期和緩刑的區別:

1,期限不同。試用期壹般為壹年以上,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使用不同的對象。試用期特別適合大學畢業生,是剛畢業的大學生轉入國家幹部編制前的壹個考核期。

3.雙方的約束力不同。試用期只對畢業生有約束力,而畢業生沒有相應的權利。

4.法律效率不同。試用期是強制性的,但試用期不是。

所以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壹定要搞清楚自己是在用試用期還是試用期,以免上當。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

發包人終止合同:

(1)有權在沒有持證工人意見、特殊程序和經濟補償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雇主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雇員:

1.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在上述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勞動者提供各種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方協議是學校與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意向性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學生應從四個方面正確理解和運用三方協議:

壹是獨特性,即畢業生不得持有多個三方協議。如果學生簽署了多個三方協議,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以第壹個協議為準。二是法律效力的期限,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終止;第三,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後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第四,備註欄,畢業生要盡量把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戶口結算、保險等承諾明確的放入備註欄,現實情況是備註欄90%以上的三方協議都是空白。

另外,三方協議涉及的三方中,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是真正履行責任和權利的兩方,學校只是壹個見證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各地對違約金的上限有不同的規定。北京規定違約金不超過畢業生工資總額65438+2月,而國內大部分地區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上限。在這種情況下,以雙方協商的金額為準。畢業和用人單位還可以約定違約金來應對用人單位違約,從而維護自身權益。

P.S三方協議模型

第壹部分

甲方(單位):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郵政編碼:

乙方(甲方員工)姓名:乙方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競業限制條款,以資遵守:

1.競業限制的範圍為:乙方不得在生產相同產品且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從事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業務,不得從事與甲方相同或相似客戶的業務,不得從事與甲方相同或相似項目的業務..

2.競業限制期:勞動合同期限內和勞動關系終止後年。

3.勞動合同終止後,甲方應向乙方壹次性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人民幣元整。

4.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違約金,並賠償其他經濟損失。

5.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協議壹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身份證號碼:

2000年月日

第二部分

簽署本雇傭協議時應遵守的條款和條件

第壹條本就業協議適用於參加初次就業的普通高等學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生和本校畢業生;在中國註冊的各類企事業單位;根據中國法律註冊的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外國公司及分支機構。

第二條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對方的實際情況,被學習方應當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條就業協議中增加其他約定條款的,約定條款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學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五條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對建立就業協議有其他約定的,必須在就業協議中註明。比如用人單位需要人事主管部門審批的,要在協議中約定,審批通過後,聘用協議成立。

第六條本協議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經學校認證登記後作為發放和上報的依據。

第七條本協議壹式四份,用人單位壹份,學院壹份,畢業後學校壹份。

雙方協議的主要條款

雇主名稱雇主主管部門

郵寄地址的郵政編碼

聯系人和電話單位的性質

文件

收貨單位名稱和郵政編碼

詳細地址

畢業生的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

大學專業的政治觀

學位類別教育培養模式

學生原籍的婚姻狀況

聯系信息

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畢業生工作地點:

第二條畢業生的工作是:

第三條畢業生戶口遷入地的地址:

雇主每月支付的報酬為:

畢業生首次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時限為: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簽合同嗎?

本協議成立前是否需要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雙方同意按以下步驟解決爭議:

1.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能達成壹致的,任何壹方均可向當地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三、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2000元。違約方應取得對方的同意,並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方可解除協議。

其他協議:

畢業生意見:用人單位意見:

簽名:簽名:

年月日月日月日。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簽名和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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