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適格是壹直困擾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壹個重要問題。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以“我沒有侵犯妳的權利,所以妳不能起訴我”或者“妳沒有實體權利,所以妳不能做原告”為由,法院也往往認為某人不能做原告或者被告。這就涉及到當事人的資格問題,即合法當事人。如何判斷民事訴訟中的合法當事人,壹直是實務界難以把握的。以是否實際享有實體權利和承擔實體義務來判斷當事人是否合法,是實踐中的通行做法。這樣就把合法當事人等同於實體權利義務的真實主體,犯了壹個訴訟邏輯錯誤,即審前決定,進入訴訟程序前進行實體審查。
第壹,當事人的資格及其判斷標準
當事人資格,又稱合法當事人或合格當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特定訴訟的當事人的資格。有資格的當事人在特定訴訟中作為原告或被告的權利稱為訴訟執行權。有權執行訴訟的人是合格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不壹定是有資格的當事人,只有法院對有資格的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具有法律意義,只有合法的當事人才受到法院判決的約束。對不合格的當事人,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起訴。因此,當事人是否合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當事人是否有資格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來判斷,但當事人的資格與實際的實體法律關系主體是不同的。壹般認為,執行訴權的基礎是管理權和處分權。根據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可以對訴訟標的作出放棄、承認、和解等訴訟行為,並受既判力的約束。如果無權處置或管理這些訴訟的人是人,那就沒有法律意義了。壹般來說,有爭議的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具有訴訟執行權,即適格方。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提起訴訟的,是不合格的原告。然而,有權管理或處置另壹人的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第三人也有權就該權利或法律關系提起訴訟,是有資格的當事人。破產管理人有資格作為破產企業訴訟當事人的,可以作為原告起訴,也可以作為被告應訴。如果沒有訴訟執行權,當事人就沒有資格。比如母親為女兒主張肖像權,或者為女兒與丈夫離婚,都是不合格的壹方。又如,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有爭議,爭議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提起的訴訟是合格的原被告。
具體到各類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只要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就是合格的原告,被原告主張有給付義務的人就是合格的被告。至於妳是否真正享有主張給付的權利或承擔給付的義務,是審判過程中需要查明的事實,是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不是當事人適格的要件。
確認之訴是當事人請求確認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訴訟。因此,在確權訴訟中,對法律關系有爭議的壹方是合格的原被告。因為確權行為可以起訴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管理權和處罰權無關。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不明確需要保護,就可以提起確認的訴訟。壹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其他訴訟獲得救濟的,不能提起確認訴訟。原告要求確認的必須是法律關系,不能為了純粹的事實而提起確認的訴訟。但在現代國家,為了充分發揮糾紛解決和糾紛預防的功能,規定對於法律關系基本事實的存在也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變更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依法變更或者解除某種法律關系的訴訟。在變更訴訟中,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是那些根據法律可以成為當事人的人。變更訴訟只有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才具有資格,不能以有無經營權和處分權作為當事人資格的唯壹依據。例如,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欺詐性債權。
第二,判斷當事人是否合格的思路
(1)首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訴訟權利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的能力)和當事人資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訴訟權利能力是壹個不管具體案件妳能成為原告還是被告的壹般性問題。當事人適格是具體案件中誰應該是原告誰應該是被告的問題。這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當事人的資格必須建立在能夠擁有訴訟權利的基礎上。沒有訴訟權利,當事人肯定沒有資格,但有了訴訟權利,也不壹定有資格。判斷是否合格,當事人的能力是前提,但不能劃等號。
(二)判斷當事人是否有權執行訴訟。
(三)根據原告起訴時的陳述。
判斷當事人是否有權執行訴訟,應當根據當事人在起訴時的陳述來判斷。在司法實踐中,將當事人的資格等同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實際主體是錯誤的。當事人是否合格,應當以原告起訴時主張的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來判斷,而不是以法院調查的結果來判斷,即正式確定哪些具體當事人應當解決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具有法律意義,與法律關系本身是否實際存在是兩回事。如果當事人沒有資格,就沒有必要對本案的標的物進行判斷。因此,當事人的資格決不能等同於權利和義務的真正主體。即當事人資格與勝訴之間沒有必然聯系。當事人不合格,壹定會敗訴,合格,不壹定會勝訴。如果甲方提起訴訟,要求乙方賠償侵權損害賠償,法院後來認為侵權人是丙方而不是乙方,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權利義務的真正主體是甲方和丙方,但由於甲方主張乙方是侵權人,所以在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中,他們都是適格的原告和被告。但既然甲方對乙方的訴訟請求不合理,就應該駁回,而不是當事人不合格。如果甲方以丙方侵權為由起訴乙方要求賠償,如果乙方與丙方之間沒有關系,那麽這種情況應該認定為取消資格。
當然,在壹定情況下,法庭調查的結果也可以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合格的依據。如果原告以清算組的名義提起訴訟,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原告並不是真正的清算組,此時,法院應以原告不合格為由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