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體系:明確而系統的規則。規則之間的邏輯關系構成了壹個概念體系和壹個制度體系,很好用,但缺點是僵化。當社會生活發展中出現新問題、新情況時,沒有法律規定,很難處理。法律是僵硬的,不靈活的。大陸法系國家加入法系的最初決定是自願的,即它是自主選擇和主動借鑒法國法、德國法的結果;
2.英美法律體系的特點
英美法系:沒有成文法典,沒有嚴格的概念體系,難以掌握,對法律適用要求高。它的優點是靈活性。法律規則不是由立法機構或議會制定的。它是由法官創造的。當社會生活中出現新問題、新案件時,法官可以創造壹些規則來適應社會的變化。英美法系的國家,除了英國本土,壹開始都不是自願加入法制的,而是占領、征服、殖民的結果。
3.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
(1)不同的法律淵源。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和本車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繼承了古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對某壹法律部門以法典的形式引申出來的規範作出統壹的、系統的規定,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於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壹類問題作出特殊規定。因此,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主要由單行法和判例法發展而來。
(3)法官的權力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運用成文法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受到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所以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參照成文法也可以參照已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還可以在壹定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巧創造新的判例,使法官既能適用法律,又能在壹定範圍內創造法律。
(4)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訊問程序的特征。此外,大多數法官和陪審員組成法庭審理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側重於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法官只是雙方爭議的“仲裁者”,而不能參與爭議。與此同時,這種對抗式(也稱答辯)程序存在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作出事實結論和基本法律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作出具體法律結論,即判決。
(5)法律分類不同。英美法系受羅馬法的影響較小,並不按照法律規範保護的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將所有法律部門劃分為公法或私法。英美法系很多國家沒有統壹的民法部門,而是根據歷史傳統將相關法律分為物權法、合同法和侵權法。由於羅馬法的歷史傳統和啟蒙思想的理論基礎,民法體系可以分為公法和私法。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出現和國家權力的加強,在公法和私法之間出現了壹些公私法部門,即社會經濟法。
(6)法律思維方式不同。由於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法官和律師必須對大量案例中存在的法律原則進行抽象、感嘆、總結和比較,才能將最恰當的法律原則運用於具體案件。因為司法權受到極大的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用既定的法律來裁判案件。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是從現有的法律條文中尋找適用的法律條文,並將其與事實聯系起來,推斷出必然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