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目前,無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如何,都按照投資規模管理辦法進行項目首審。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不再實行審批制,根據不同情況區分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從維護公眾利益的角度審批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其他項目無論大小,壹律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由企業自擔風險決定,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學徒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市場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於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貸款、貼息投資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完善管理措施,規範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
第壹,審批部門的意見。
項目申請人在向項目審計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以下文件: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2)學徒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是審批部門重視問題。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改進和完善報送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項目審批、核準和實施單位應履行各自職責:
(1)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向國務院提出的審查意見,重點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開發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是否維護經濟安全和公共利益,資源開發利用重大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有效防止壟斷。
(2)環保主管部門:負責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對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是否符合環境功能區劃,擬采取的環保措施是否足以有效控制環境汙染和防止生態破壞。
(3)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項目是否符合學徒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控制要求,補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是否合理。
(4)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項目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選址是否合理。
(5)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發展建設規劃和行業管理的相關規定。
(6)其他相關部門:負責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
(7)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貸款的項目獨立審查貸款,並對貸款風險負責。
(8)咨詢機構:對咨詢和評估的結論負責。
(9)項目(法人)單位:對項目申請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是否按照批準或核準的建設內容進行建設負責,承擔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技術方案、市場前景、經濟效益等方面的風險。
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核: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4)區域布局合理;
(5)主要產品壟斷國內市場;
(六)影響中國經濟安全的;
(7)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9)未對公共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