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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誌凱的生平越詳細越好!

高誌凱

出生於1962,現任中國海洋石油(中國)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總法律顧問、公司秘書高先生1981畢業於蘇州大學,英語文學學士;1983畢業於北京外國語大學,英語文學碩士;1990獲得耶魯大學研究生院政治學與文學碩士學位;1993畢業於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J.D .)。高先生是美國紐約州的註冊律師。1994至1999為香港證監會授予的財務顧問。高先生工作經歷廣泛,其公司和機構先後在中國外交部(北京)、聯合國秘書處(紐約)、Milbank Tweed Hadley & amp;麥克洛伊律師事務所(紐約)、摩根士丹利投資銀行(香港)、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京港)、PCCW、恒基(中國)投資有限公司1999至2000年,高誌凱擔任香港證監會中國事務顧問。

高誌凱:從司法權到衡平法權:為法院法官量身定制

隨著我國改革的進壹步深化和對外開放的加強,法律工作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依法建國、依法治國的必要性日益明顯,法院和法官的作用也在不斷加強。雖然中國與發達法治國家對“法院”和“法官”的定義基本壹致,但對“司法權”的定義和解釋卻大相徑庭,幾乎無法相提並論。

司法權的定義是模糊的

在法治發達國家,“司法權”的定義非常明確,地位非常重要,尤其是指法院和法官依法審理相關糾紛的權力以及其他相關權力。

清末民初翻譯西方國家的法律文書時,“司法權”的定義是指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權,與“行政權”和“立法權”相比較。即便如此,由於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沒有自成體系的法院和法官體系,政府官員往往身兼數職,壟斷行政和司法權力,所以“司法權”這壹舶來品在中國沒有確切的對應詞,在中國法學理論和實踐中仍然是壹個飄忽不定的概念。半個多世紀以來,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新興稱謂不斷湧現,許多傳統稱謂的定義、解釋、認知水平和使用方法也在發生變化。“司法權”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隨著新中國從壹窮二白的新政權發展成為舉世矚目的舉足輕重的大國,中國司法工作的重心和對“正義”的定義和解釋也在不斷變化。

關於“司法權”,中國有廣義、中義、狹義之說。廣義的司法權包括審判、起訴、偵查、監獄、律師、公證、仲裁等權力,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中意司法權是指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行使的司法權,俗稱“壹站式公檢法”。即使是目前普遍接受的狹義司法權,司法機關包括法院和檢察院,司法權也包括法院的司法權和檢察院的檢察權。目前常見的字典解釋是“司法是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察和審判”。在國際上,法院和法官的審判權與檢察機關的檢察權有著本質的區別,將其統稱為“司法權”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混淆和誤解。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對“司法權”的定義模糊不清或模棱兩可,確切含義難以確定,給我們的法律工作和法律改革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混亂和不便。

無獨有偶,在我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還有很多稱謂和習慣用語使得“司法”和“司法權”的定義更加模糊甚至矛盾。比如,我國司法部沒有“司法權”,也不是“司法機關”;《中國司法》不是司法部的雜誌,是法院的雜誌;司法部舉辦的“國家司法考試”不是司法部的錄用考試,適用於法官、檢察官、律師;最新修訂的《證券法》也給證監會增加了“準司法權”,等等。

值得註意的是,“司法權”中的“司”字含有“執行、主持、運行、管理”等強烈的主動含義,如“司機、消防員、指揮員、司號”等,這實際上與法院、法官“無訴不開庭”的被動特征格格不入。此外,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法庭徽章上都標有天平刻度,有的法庭徽章上還標有壹個蒙著眼睛的女子手持天平,象征著法庭和法官的公平正義。這是國際法院的標誌。

用衡平法來指代司法權。

鑒於目前“司法”和“司法權”的定義和解釋比較混亂,法律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提高,筆者認為有必要與時俱進,化繁為簡,剔除雜質,澄清我國法律工作中的壹些重要定義和概念。因此,有必要為法院和法官及其司法權創造壹個新的術語,以擺脫目前定義模糊所帶來的不便。

我建議在中文中創造壹個新名詞“股權”,用來指代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權和其他相應的權力,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司法權”相對應。“平衡”就是“測量”;“法”是指法律;“衡平法”是指法院和法官以法律為準繩,通過法定的程序和手段,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權益,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股權”是指法院和法官特有的股權和其他相應的權力。“平衡法律”象征著法院和法官的公平正義,“審判”和“判決”是平衡法律的手段。與“司法”中的“分”字相比,“平衡法”中的“平衡”字更能準確地描述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職責和工作特點。相關詞還可以包括“法官”(指法官、法官助理及法院其他相關人員);“衡平法制度”(指法院制度);“股權改革”(指法院和法官制度的改革);中國恒發雜誌,中國恒發報等等。

目前,我國的“司法權”還包括檢察院的“檢察權”。筆者建議將“檢察權”單獨表述,不要籠統地包含在“司法權”中。據此,可以將“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調整為“推進公正檢察權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公正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公正檢察權”。再比如,“提高司法效率,保證公正司法”這句話可以調整為“提高平衡和檢察工作效率,保證平衡和檢察工作公正”。等等,等等。

讓正義回歸本義

“衡平法”這壹新名詞出臺後,由於“衡平法”和“起訴”的概念已從“司法”的稱謂中分離出來,“司法部”的概念已被廣泛使用和普遍接受,筆者想建議,今後可以保留“司法”的稱謂,但“司法”的稱謂與司法部“正義”的稱謂相同。這樣,《中國司法》就成了司法部的報紙;“司法機構”指司法部及其相關部門;“司法人員”應指司法部及其相關人員;“國家司法考試”可以調整為“國法考試”;等等,不壹而足。這種對“司法”概念的調整,也可以為未來司法部的職能調整預留空間。

此外,公安、武警、海關、稅務、邊防等機關可統稱為“執法機關”。

這樣,在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機關)之下,有“平衡法律的機關”(法院)和“檢察機關”(檢察院),在國務院之下,有“審判機關”(司法部)和各種“執法機關”(包括公安、武警、海關、稅務、邊防等機關)。這壹稱謂的創新和調整,有助於澄清我國法制觀念中壹些不必要的混亂,有助於我國與國際接軌,有助於我國進壹步改革開放與和平發展。(作者是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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