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指揮協調機制,設立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構或者配備相關人員,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建設和作業場所基礎設施建設。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管理、指導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工影響天氣活動。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農業農村、林業、水利、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民航、通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人工影響天氣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防災減災、應對氣候變化、保護生態環境、保障農牧業生產安全和雲水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研究。第六條對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組織實施第七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人工影響天氣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人工影響天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人工影響天氣發生安全事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救援和處置,並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第九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由市(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氣候特點、地理條件、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條件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提出,布局方案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確定。
已確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現場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有責任保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施。第十條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第十壹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培訓標準,對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應當掌握相關作業規範和操作程序。第十二條利用高射炮、火箭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的人員名單,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三條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後,方可實施作業:
(1)適宜的天氣條件和作業機會;
(2)飛行管制部門的批準;
(3)指揮系統健全,通訊系統暢通;
(4)操作人員到位;
(五)作業裝置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技術標準。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避開人口密集區域,嚴格執行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第十四條適宜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氣象條件形成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決定實施相應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利用高射炮、火箭等發射裝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作業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利用航空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應當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在飛行管制部門批準的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內進行,並保存空域作業記錄。第十五條作業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具體情況,提前公布作業地點和時間。第十六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當地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